不知道提问者是代表公司提问,还是代表自己个人提问,那么我就分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回答这个问题。
一、公司如何处理某个员工在多处任职的情况
作为公司来说,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是必须的,但是公司没有义务去调查某个员工他是不是在多处任职。
公司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完全凭借着员工自己告知的信息,比如专项扣除应该扣除多少,如果员工未告知,那就不扣除专项扣除。然后按照正常的每月基本扣除5000元、三险一金个人部分扣除、有专项扣除的扣除专项扣除金额,然后按扣除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即可。
公司不需要去管员工有没有在其他地方有工资薪金或者劳务报酬,只要关注自己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即可。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二、员工在多处任职受雇,个税如何处理?
个人如果在多处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也无需关心每个月的申报,受雇公司自然会为自己申报。自己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如果有专项扣除的,自己要选择是汇算清缴时自己扣除,还是由受雇公司在代扣代缴时扣除。
如果是选择由受雇公司代扣代缴时扣除的,需要注意,针对同一项专项扣除,不能同时在多个受雇公司同时进行扣除。只可以选择在一家公司全部扣除所有的专项扣除,或者将不同的专项扣除项目由不同的公司扣除。
比如有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两项扣除,可以选择全部在一家公司扣除,或者一家公司扣除子女教育,另一家公司扣除赡养老人。但是不可以一家公司扣除了子女教育,又在另一家公司扣除了子女教育,重复扣除是不允许的。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自己应判断是否需要汇算清缴,主要是按以下原则判断:
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以上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