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生产队时期,哪有什么八大员九大员的,这都是有些人杜撰的!
当时的人民公社,是政府权力机关,他们都是挣国家工资,吃商品粮的,所说的商品粮,也是供应粮,就是和城市居民一样,用粮本领粮的,现在农村的乡镇,也是由当时人民公社全编制转至而来的,以我们吉林省当时人民公社的编制来讲,人民公社有公社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有社长、副社长;有组织委员、宣传委员、还有会计辅导员、民政助理员、公安特派员、林业助理员等,还有管武装的武装部长,武装部长管征兵、民兵的工作,
而当时人民公社下属的生产大队,还是以我们吉林省当时的生产大队来讲,也就是现在的村委会,有大队党总支部书记、大队主任、副主任;还有一个会计,有一个妇女主任,由副主任兼职的民兵连长,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有的地方成立了贫下中农协会,也就有了一个贫协主任的职位,他们也是挣工分的,只不他们挣的工分是比较高的,当时的生产大队,一般也就是六,七个人,甚至连八个人都不到,还有什么八大员!
而当时的生产小队,也以我当时生活的农村生产小队来讲,过去只有一个队长,文化大革命之后,又增加了一个政治队长,后来还是两个队长变成一个队长了,也不单独说什么政治队长,生产队长,就是队长了,有会计、有出纳员,出纳员兼保管员;有生产组长,生产组长兼记工员;有妇女队长,妇女队长兼妇女的记工员,还有一个车队的队长,这样就是队长、会计、出纳、生产组长、妇女队长、车队长,加起来也就是六个人,这六个人就是生产小队队委会组成人员,哪又有什么八大员呢?
至于待遇吗,这些队委会的干部,每个人都比普通的社员每天多挣两个工分,而生产队的队长,年后决算的时候,还会给他增加1000个工分左右的,至于在农村说什么八大员,那根本是没有的事!
感谢您对从善如刘三农问答关注和支持,欢迎您的评论留言!
一、所谓“五大员”“八大员”“9大员”,其实都是建筑行业发展进程中不同阶段时期的建筑施工岗位细分设置的统称。建筑施工是指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生产活动,是各类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也可以说是把设计图纸上的各种线条,在指定的地点,变成实物的过程。它包括基础工程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屋面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等。施工作业的场所称为“建筑施工现场”或叫“施工现场”,也叫工地。其主要岗位具体设置如下:
1、五大员:预算员,质检员,材料员,施工员,安全员。
2、八大员:施工员,预算员,质检员,试验员,测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
3、九大员主要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预算员、标准员、劳务员、机械员。
二、其岗位区别,其实在五大员、八大员和九大员的证书种类和人员职责中,可以看出三者并没有那么明显的区别。只是在建筑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人员配置的增加,让九大员逐渐取代了五大员和八大员成为企业人员配置的主流。同时,从五大员到八大员,再到九大员,也代表着我国建筑技术发展和人员职责的细化,提升了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
一般情况下质量员、安全员可以互兼,称为质安员;造价员、资料员可以互兼,称为内业员;安全员应上岗证和安全考核C证双证齐全,才可备案;造价员(已改二级造价师)应通过国家级考试,获得相应资格后才可担任,与造价从业人员(预算员)的区别是持证。
2017年国内开始对施工员、质量员分专业和统一发证,也就是此阶段有省内证和全国证说法。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分土建、装饰装修、安装和市政专业,其报考有相应专业要求;安全员考核办法参考安全工程师分专业进行。合上分专业的施工管理人员统称十六大员。
本人就属于事业编制人员,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等。
明确一下:事业单位在体制内的都属于公职人员,但并不是公务员。无论从职位晋升,工资福利待遇还是退休后待遇,公务员都要比事业编制人员要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人员吗?事业单位编制中有的属于公职人员,有的只能被称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叫体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完全属于公职人员。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对于哪些人属于公职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元政务处分法》定义,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包含了两大类人员,第一类是公职人员,第二类是有关人员,比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不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的,但是他们手上有一定的管理权力,是属于监察法监察的其他人员,但不属于公务人员。
按照监察的规定的,我理解的公务员人员包含了这么几个大类。第一类大家都是熟悉的,主要就是党政机关的公务员;第二类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的人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属于公务人员;第三类就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类实际上就是指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这三类人员应该是属于公务人员,一类是参公人员,第二类是从事管理的人员,第三类人员行政执法类人员。
公职人员按照特征来划分,必须同时具备这么几个特征。一是由财政供养,进入门槛比较高的人员‘;二是具有一定的管理权或是执法权;三是具有公职身份;四是受监察法的监察;五是属于政务处分法处罚的范围等。’从这些特点来来划分,综合性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该是属于公职人员,执法类的事情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事业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是属于公职人员,一般的教师、医生,技术工作者,应该不符合公职人员的特征,只是具有公职身份,但不属于公职人员。
综上所述,有公务员编制的人员,肯定是公职人员,但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一定人人都是公职人员,而只有参公管理的人员,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的人员才属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下一篇:交通运输八大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