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电工程包括:
1、防盗报警系统。
2、公共广播系统。
3、楼宇可视对讲系统。
4、门禁一卡通系统。
5、视频会议系统。
6、视频监控系统。
7、停车场管理系统。
8、有线电视系统。
9、智能家居系统。
10、综合布线系统。
11、机房建设系统等。
弱电工程应用范围
在实现各系统的功能集成时,选择了集成模式,确定了网络通信协议,有了相应的硬件设备把各系统物理地连接在一起,并安装了可以互操作的网络操作系统,最后的工作就是要开发出相应的应用软件,把各系统逻辑地连接在一起,为整个集成系统提供统一的人机操作界面,这就是软件界面集成。
总之,系统集成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系统工程,要真正做好一个建筑弱电系统的集成,不仅要求弱电工程师对各弱电系统产品的功能、技术参数以及施工、安装、调试等有比较深的掌握,还要对建筑的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通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电梯系统等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同时,由于建筑弱电系统涉及到通信、计算机、控制以及显示等多项技术含量高、更新发展非常快的现代高新技术,所以在系统集成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在很多技术性比较强的细节问题的解决上,还需要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持与合作。
弱电工程智能建筑电气技术仍然包括强电与弱电两类。建筑及建筑群用电一般指220V50Hz及以上的强电。主要向人们提供电力能源,例如电力拖动电机用电,照明用电等等。
智能建筑中的弱电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规定的安全电压等级及控制电压等低电压电能,有交流与直流之分,如24V直流控制电源,或应急照明灯备用电源。另一类是载有语音、图像、数据等信息的信息源,如电话、电视、计算机的信息。
人们习惯把弱电方面的技术称之为弱电技术。可见智能建筑弱电技术基本涵义仍然是原来意义上的弱电技术。只不过随着现代弱电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智能建筑中的弱电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弱电技术的应用程度决定了智能建筑的智能化程度。
36v以下的称安全电压,即为弱电。
建筑智能化包括的内容:
1、消防报警系统
2、闭路监控系统
3、停车场管理系统
4、楼宇自控系统
5、背景音乐及紧急广播系统
6、综合布线系统
7、有线电视及卫星接收系统
8、计算机网络、宽带接入及增值服务
9、无线转发系统及无线对讲系统
10、音视频系统
11、水电气三表抄送系统
12、物业管理系统
13、大屏幕显示系统
14、机房装修工程
智能建筑是指利用系统集成方法,将智能型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控制技术、多媒体技术和现代建筑艺术有机结合。
通过对设备的自动监控,对信息资源的管理,对使用者的信息服务及其建筑环境的优化组合,所获得的投资合理,适合信息技术需要并且具有安全、高效、舒适、便利和灵活特点的现代化建筑物。
扩展资料:
国家规范关于智能化系统检测的规定:
1、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制条文3.0.3条第8款:“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2、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强制条文3.0.3条第9款:“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3、GB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3.4.4 条:工程结构、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优良评价:
第3款: 评价项目中设置否决项目,确定否决的条件是:其评价得分达不到二档,实得分达不到85%的标准分值;没有二档的为一档,实得分达不到100%的标准分值。
设置的否决项目为: 安装工程 :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承压管道、设备水压试验,电气安装工程接地装置、防雷装置的接地电阻测试,通风与空调工程通风管道严密性试验,电梯安装工程电梯安全保护装置测试,智能建筑工程系统检测等。
4、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1.1 条: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5、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1.5 条: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
6、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4.1条:“ 系统检测时应具备的条件: 1 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后,已进行了规定时间的试运行; 2 已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文件和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
7、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4.2 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依据合同技术文件和设计文件,以及本规范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方法,制定系统检测方案并经检测机构批准实施。
8、GB50339-200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3.4.3 条:“检测机构应按系统检测方案所列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9、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7.1.2条:“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10、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8.2.1条:“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第6款:“工程检验合格并出具工程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