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为了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新《工会法》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保障工会组织切实发挥作用,保护、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当前一些企业无视职工的劳动条件与安全,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保护,甚至限制职工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以致引发恶性安全事故和职工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对此,工会有责任及时反映情况,并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问题进行交涉,使企业予以纠正,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因此,新《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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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把群众观念牢牢根植于心中。
工会基本职责是工会的根本职责和首要职责,是工会履行各项社会职能的基础工作和首要任务,是由中国工会的性质、地位决定的,与中国工会的产生、目标和任务紧密相连。
中国工会十七大将工会基本职责拓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折射出党对工会工作要求的变化、工会目标任务的变化,与工会所处历史方位紧密相连,在党的工运事业和工会工作发展历程中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工会履行基本职责提供了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
中国工会十七大系统阐释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用“八个坚持”概括了重要论述的基本内涵,其中之一就是坚持高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旗帜,强调这些重要论述的重点是维护职工权益、服务职工群众。
确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的基本精神,贯彻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体现了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符合中国工会的性质、价值取向和目标任务。
二是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工运学说和党的群众工作理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多年来,广大研究工作者对工会职能和基本职责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大量成果。
有的对工会基本职责概念予以界定、对意义加以分析,认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存在的基础,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是工会服从服务于党的中心任务的主要手段,是工会职能的核心。
有的对工会基本职责内涵的变化进行梳理,将变化归因于经济体制和国家职能的变化、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案件的急剧上升,等等。这些关于工会基本职责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对工会基本职责的特点和规律做了必要的探索。
工会十七大对基本职责的拓展,是对过去工会理论研究的总结、深化和集大成,是工会内外集体研究的结晶,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工运学说和党的群众工作理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是工会理论创新的重要成果。
三是适应了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和职工群众的新期待,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工会基本职责确立和发展的重要依据。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职工队伍的内部结构、就业形态、技能素质、权益实现等方面发生新变化,需求层次不断提升,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发展的必然走势,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同时,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不断深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大量涌现,劳动关系的确立与运行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仅靠传统单一的维权方式难以实现和满足。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需要工会通过多种维权方式去维护职工权益,另一方面,需要工会从更多领域更多层次采取更多手段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来满足职工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
工会基本职责的拓展,顺应了形势的发展,契合了职工的需要,符合工会的实际,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紧迫性。
(一)根据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工运方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贯彻执行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和作出的决议。
(二)依照法律和《中国工会章程》,组织和指导各级工会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
(三)对有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党中央和国务院反映职工群众的思想、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参与职工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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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的性质:
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与所建工会以及工会投资兴办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各自独立的法人主体,应当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
雇主相对人的团体,因此,雇主相对人才是成为工会会员的实质性的资格要件,不属于雇主相对人的雇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应具有会员的资格。
工会的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四项社会职能就是参与职能、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和教育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具体内涵如下:
(一)参与职能: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实施民主监督,是工会代表职工权益,依法维护职工利益的重要渠道、途径和形式。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中,工会履行参与职能更具迫切性和必要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运行主体都是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工会要加大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开展群众性监督的力度,主动参与立法,从源头上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
(二)维护职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由于劳动关系主体存在隶属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这对矛盾中很明显劳动者是弱者,是需要保护的对象。劳动者为了取得平衡,应该依法组建工会,加入工会,在工会的组织下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抗争,这是非常现实而有效的途径之一。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
(三)建设职能: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工会代表和维护的职工具体利益的最终实现也在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所以,工会必须从工人阶级的长远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积极推动社会经济效益和生产力的提高。
(四)教育职能: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在新时期,劳动者已成为独立、自主、自由的劳动者,他要自我决策、自我负责、自我发展;劳动力进入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地位、利益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素质,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较高的素质。这就需要学习,接受教育。因此,工会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必须履行好教育这一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