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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八大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_乡镇八大员有哪些

国企到底有没有编制呢?

先说答案:国企肯定没有编制

目前在体制内有编制身份,且被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只有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前者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即公务员,分干部和工勤两种身份;后者使用事业编制,按管理和供养性质区分参公人员、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等四种身份。其中参公人员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人员使用事业编,但不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而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实行公务员同等工资和晋升待遇。这类人员身份相对特殊。

除此之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人员不由财政负担工资待遇,但其编制身份不受影响,仍属于机构编制部门在册登记人员,按程序可以流动到其他事业单位任职,或提拔为机关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编制的价值就体现在这些方面。

至于国企,现在已经去行政化,其人员不在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范畴之内,既不是公务员,也不是事业编,因此肯定没有编制一说。不过由于国情所致,国企虽然不使用编制,但为了便于管理,仍参照行政机关设置了岗位级别,因此在其内部仍有职务和级别的说法,不了解情况的以为是编制,其实这只是企业自定的身份标识,充其量叫“企业编”或比照身份,而不是机构编制部门正式承认的编制。当然,这种企业编因为要报备国资和组织部门,到一定级别后可以交流到行政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相当于等效身份,不是编制胜似编制,说有编制也不为过。

换言之,在国企只要到一定级别,有没有编制已经不重要,因为随时可以因为工作需要调入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任职,没有编制政治和经济待遇依然在。而基层国企人员百分之百是没有编制的,正因为不具有编制身份,如今他们已经没有渠道和办法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要取得编制,唯一的办法只有参加考试。

以省级国企为例,省属国企一般都是比照正厅设置,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相当于正厅级,班子成员比照副厅,干部管理权限在省委组织部,由组织部门考察推荐,省政府下文任命。中层正副职比照正副处设置,由企业党委管理、下文任命,报省国资委人事部门备案。基层人员完全由企业自行管理。从以上干部管理权限也可以看出国企人员的身份特质。

有的人会说,企业领导都是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了,怎么可能没有编制?还真的没有编制。过去国企存在政企不分,有企业领导享受公务员身份的情况,国企改革后,类似情况已经被杜绝。国企人员不管是领导还是职工,一律不使用编制身份。特别是由行政事业单位调入国企的领导,在到任后将自动剥离公务员和事业编制,转为企业人员。其再从国企调回机关事业单位任职,也将重新进行公务员和事业编登记,才能获得编制。在体制内,这种流动被称为逆向流动,难度远超公务员在行政机关或事业编在事业单位交流。为什么很多行政事业单位领导一般都不愿意去国企任职,与此不无关系。

生产队时,“公社八大员”是指哪些人?待遇如何?

实际上在生产队时期,哪有什么八大员九大员的,这都是有些人杜撰的!

当时的人民公社,是政府权力机关,他们都是挣国家工资,吃商品粮的,所说的商品粮,也是供应粮,就是和城市居民一样,用粮本领粮的,现在农村的乡镇,也是由当时人民公社全编制转至而来的,以我们吉林省当时人民公社的编制来讲,人民公社有公社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有社长、副社长;有组织委员、宣传委员、还有会计辅导员、民政助理员、公安特派员、林业助理员等,还有管武装的武装部长,武装部长管征兵、民兵的工作,

而当时人民公社下属的生产大队,还是以我们吉林省当时的生产大队来讲,也就是现在的村委会,有大队党总支部书记、大队主任、副主任;还有一个会计,有一个妇女主任,由副主任兼职的民兵连长,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有的地方成立了贫下中农协会,也就有了一个贫协主任的职位,他们也是挣工分的,只不他们挣的工分是比较高的,当时的生产大队,一般也就是六,七个人,甚至连八个人都不到,还有什么八大员!

而当时的生产小队,也以我当时生活的农村生产小队来讲,过去只有一个队长,文化大革命之后,又增加了一个政治队长,后来还是两个队长变成一个队长了,也不单独说什么政治队长,生产队长,就是队长了,有会计、有出纳员,出纳员兼保管员;有生产组长,生产组长兼记工员;有妇女队长,妇女队长兼妇女的记工员,还有一个车队的队长,这样就是队长、会计、出纳、生产组长、妇女队长、车队长,加起来也就是六个人,这六个人就是生产小队队委会组成人员,哪又有什么八大员呢?

至于待遇吗,这些队委会的干部,每个人都比普通的社员每天多挣两个工分,而生产队的队长,年后决算的时候,还会给他增加1000个工分左右的,至于在农村说什么八大员,那根本是没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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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具体包括什么单位,什么职位以及都分别如何考呢?

日常所说的公务员单位,不仅包括《公务员法》所指的政府组成部门,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委、人大、政协、群团机关,和政法部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两类机构,一类是使用行政编制的党群团机关,也被习惯上列为“公务员单位”;而另一类,是参公事业单位,不被列入“公务员单位”之列,是真正的参公单位。

公务员单位主要包括五类:

1、政府组成部门:这是《公务员法》所指的正式的公务员单位,包括政府办公室、财政局、发改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文化旅游局等各个与人们生活十分贴近的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为行政机构,干部使用行政编制,为公务员身份,工人使用工勤编制,为辅助人员。各级政府级别不同,政府部门数量不同,最小的县区行政部门数量为23个,最大的省会城市,行政部门有50多个。省级政府组成部门一般为60个,部委更多一些。

2、党委机关:党委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政府行政机构的公务员一样,干部使用行政编制,工人使用工勤编制。党委机关的干部,也是公务员身份,可以在政府行政机构的公务员岗位之间自由转任,这也是参照管理的公务员单位的特点之一。党委机关包括县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统战部等。

3、人大、政协机关:和党委机关一样,也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干部为使用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也可以在公务员岗位自由转任。其机构只有人大办公室和政协办公室两个单位。

4、群团机关:也就是所谓的人民团体机构,主要是指工青妇机关,即工会、妇联、团委,和党委机关一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干部使用行政编制,为公务员身份,可以在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上自由转任。群团机关总共有28个之多,但县区一级,一般只有工青妇才是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机关,而其他科协、文联、残联等都是参公事业单位,其他群团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大多为挂牌机构,或者职能由其他单位代为承担。因工作职能原因,以及行政机构个数限制较小,行政编制更多,市级以上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机关逐渐增多。

5、公检法司部门:即公安局、法院、检院、司法局、政法委五个部门。政法委是党委部门,司法局为政府组成部门,分别代表党委和政府,统管政法工作。公安局也算是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法院检院为省级垂直管理部门。在地方党政部门组成中,公检法一般单列,之所以把政法委和司法局拉进来,因为根据机构和编制管理规定,这五个部门都使用行政编制中,单独为政法部门设立的“政法专项编制”。也就是说,公检法司和政法委中的干部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为公务员身份,这也是这些部门享受每月1200元政法津贴的人员范围。政法公务员同样也可以在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自由转任。根据改革,人民警察今后将不再使用地方政法专项编制,其职级并行也和公务员有所不同,县区一至四级警长对应一至四级主任科员,不同的是不受名额限制,两年一晋升,条件更为优待。

想进入公务员单位工作,必须通过部委和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除此之外,在职事业人员还可以通过公选、晋升、转任等方式,转变为公务员身份,进入公务员单位工作。基层公务员也可以通过调任、晋升、遴选等方式,进入市级以上公务员单位工作。

怎么样才算是灵活就业人员?有什么依据?

灵活就业人员,一句话可以说清楚,就是没有在全日制工作单位上班的人员。具体有以下几类:

第一,没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没有雇工,自己一个人做生意,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都是自己灵活掌握,一切从自己的主观意愿出发,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由自己自由安排。

第二,自由职业者。

所谓自由职业者,就是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今天在这里,明天在那里,一切个人说了算。比如专职从事自媒体写作的人员、演员,自由撰稿人、音乐人等。

第三,工作不稳定的人员。

虽然有一定的工作,但是处于不稳定状态,也就是我们时常说的临时工群体,他们今天高兴了,可以出来挣几个钱,不高兴了可以卷铺盖回家。

第四,自由投资人。

他们或是专职炒股、专职放贷、专职炒房,以投资作为自己生存和获取收入的方式。

第五,部分网约车群体。

他们以自己私家车加入网约车平台,收入以车辆运营收入为主。

总之,灵活就业人员,就是那些没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的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也属于我国庞大的就业群体中的一员,他们不愿意受八小时工作时间的约束,不喜欢那点只够生活的固定工资,部分人有自己的想法和创业冲动,不鸣则已,一鸣就惊人,哈哈,大概就这么几类吧,不够的大家来补充。

乡镇街道中的工作人员的身份一般有哪几种?

乡镇政府是一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城区(或县级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两者虽然不同,但一般来说,都是乡科级(如果是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其级别要高一些;实行市管镇的地方,其级别也高一些)。乡镇街道中的工作人员的类别大致有以下这些:

一、公务员。乡镇一级政府,有党委、人大、政府等领导班子,并相应地配备有一些工作人员,这些机关中的正式工作人员,具有公务员的身份。街道有党工委、街道办事处,还有人大街道工委,这些领导班子成员及其相关的正式工作人员都是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二、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乡镇街道都会有下辖的事业单位,乡镇下辖的事业单位数量多一些,街道下辖的事业单位少一些。如社保所、计生服务站等。这些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都是事业编制工作人员。

三、编外聘用人员。这些人员有城区政府统一聘用安排在乡镇街道工作的编外人员,有乡镇街道自行聘用的编外人员。有些地方由于正式工作人员难以满足乡镇街道工作的需要,为解决编制人员不足的问题,城区统一聘用了一部分人员在乡镇街道工作,其人员工资待遇由城区统一承担。乡镇街道有时为了完成自身工作的需要,也自行聘用了部分编外人员,这些人员的工资待遇就由乡镇街道自行承担了。

四、党建组织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这些基层工作人员都是上级有关部门安排在基层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其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有时,乡镇街道会安排他们到乡镇街道机关工作。

五、城管队员及环卫工人。为了做好城市的市容管理工作,有的地方将城管队员、环卫工人下放到街道进行管理,作为城管、环卫的一个中队。这些城管队员、环卫工人中有个别是正式的在编人员(参公人员),但大多是聘用的编外人员。这些聘用的城管队员、环卫工人的工资一般是由城区统一标准,统一承担费用的。但工作还是在乡镇街道。

六、社区工作人员。有些乡镇街道为了解决人员不足的问题,会借调一些社区的工作人员到乡镇街道机关工作。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有些是城区统一拨付的,借调到乡镇街道机关后,他们的身份还是社区工作人员,其待遇还是社区工作人员的待遇。

七、协管员。城区的一些部门或者市级的一些部门,为了完成某项工作的需要,比如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工作的需要,安排一定人员到街道乡镇负责某项具体的工作,称之为协管员、协查员等,其工资由上级的部门承担。

八、公益性岗位人员。这是乡镇街道根据自身的工作需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比如机关的清扫保洁岗位、门卫值班岗位等。他们的工资大就分从就业补助资金支付的岗位补贴解决,少量部分由乡镇街道自行解决。

以上是个人了解的情况,如有不当之处,请交流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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