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在我国,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可将工伤事故分为以下三类:一、根据损伤原因划分,一共20种,如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器工具伤害等;二、按照损伤程度划分,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种;三、按照伤残级别划分,分为1-10级共10个伤残等级,其中1级伤残等级最严重,10级伤残等级最轻。每个伤残等级鉴定和赔偿标准都不同。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生产和生产安全区别:
1、含义不同
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长期基本国策;而生产安全一般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强调因素不同
安全生产更加强调“安全第一”,即只有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方能进行生产活动。
生产安全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主要是控制风险,安全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据风险制定,一个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3、目的不同
安全生产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一步实行改革开放。
而生产安全建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控制风险,将危害降到最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也可以依据风险制定。
以上内容参考:
在我国法律中,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以及必须上报的部门都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相关规定来处理的。具体来说:
首先,一般来说,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其制订的依据主要来自于伤亡数量和经济损失,只要达到其中一个条件,就会被认定为相应层次的安全事故。
一是特别重大事故,这种事故一般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是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是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是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其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送一般都是逐级报送,也就是说事故发生点报当地县级政府,然后逐层上报至中央(是否上报中央根据事故的层次)。在上报当地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还需要上报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这些部门比较多,一般都是由职能部门进行通知,包括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一般来说,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中央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部门就可以。
最后,对于事故的处理部门,一般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牵头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但是,对于有的安全事故,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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