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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历史遗留问题八大员」劳动关系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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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什么劳动关系历史遗留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 分析探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状况
  • 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条款
  • 2005年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 重庆市以前的八大员的医疗保险该怎么缴纳?
  • 如何看待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 一、为什么劳动关系历史遗留问题始终没有解决

    历史遗留问题与现实中新矛盾的交织,使得劳动关系呈复杂多变发展趋势。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问题,还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文化与道德方面。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虽在不断完善,但仍然尚不健全,如《劳动合同法》等未出台。行业惯例与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矛盾等问题。均需要适时修订相关政策,寻求解决办法。另外,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不健全。虽然非国有企业的户数及人数已在全省相应总量中过半,但多数非国有企业没有组建工会。

    二、分析探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状况

    一、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历史变迁:  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变迁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革至今已走过二十多年的历史,回顾这一过程时作了阶段划分,笔者认为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1977年,政府行政权利为主;第二阶段: 1978-20世纪末,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第三阶段:21世纪以来,三方协商,劳动者、企业、政府的“三方权利”。  1、政府行政权利为主(1958-1977年)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生产资料基本上公有化,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劳动关系双方身份性质的根本转变使其成为“一家人”。工人摆脱了雇佣劳动的地位,基本上是为自己为社会劳动了。劳动力不再是商品,工人的工资也不再是劳动力的价格,而是国家付给他们的报酬。美国学者华尔德对中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劳动关系作了如下描述:由于企业不是资本主义意义上的经济企业,所以在企业中发生的雇佣关系也就不是一种市场关系。在这样的企业中,劳动力的雇佣并非根据生产的需求来确定;工资水平和就业条件是由企业的上级机关制定的,工人和管理方不能就工资和就业条件讨价还价。在企业中,就业本身已经转变为福利,许多本应由社会提供的福利转变为由企业发放,而工人和管理方也不是分离的两方。  在武钢内部,如大多数国企一样,工作规则是劳动关系的核心。这些规则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干部和工人都是受国家雇佣的。他们之间并没有身份和地位方面的差异,只有“社会分工”的不同。  2 、由简单政府权利向复杂企业权利过渡(1978-20世纪末)  1984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对国有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开始在国有企业中实行效益工资改革;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新增工人中确立了劳动供求双方的自主权利,用工主体开始由国家向企业转换;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工资资金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利;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又明确提出了建立劳动力市场体系,促使就业、用工、工资等方面的市场化。以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为标志,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国有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的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目标,并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模式,由此国有企业改革开始从以往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的调整,转向从产权制度上进行改革。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定,特别强调国有企业必须从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上进行根本改造。随后,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企业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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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关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条款

    有关劳动争议通常是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但由于劳动仲裁的时限为一年,因此,历史遗留问题很难通过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

    四、2005年劳动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联合出台《关于中央管理企业2005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具体如下: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要求,认真做好2005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中央  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工作,妥善处理并轨后  的历史遗留问题,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23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驻吉林、黑龙江两省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4]52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的要求,2005年底,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从2006年起,并轨人员和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以对职工、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与地方有关部门沟通,充分利用国家的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重点帮助并轨人员解决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还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生活困难的并轨人员及时予以帮扶,切实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为帮助中央管理企业妥善解决好并轨后遗留问题,按照“保老、扶中、促青”的原则,从2006年开始,中央财政通过安排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方式继续给予适当支持。补助范围限定在2005年享受中央财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困难企业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但仍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认定以2003、2004、2005年的企业财务决算为准,补助期限暂定到2007年底。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对2003、2004、2005年中亏损1年以上的困难企业,与原再就业服务中心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继续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2006年人均不超过6000,2007年人均不超过5000。  (二)对2003、2004、2005年中亏损两年以上的困难企业中,出中心后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4050”人员(2007年底以前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中央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困难企业及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其中,对3年亏损的企业实行全额补助,对2年亏损的企业补助80%。社会保险费补助标准按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四、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中央困难企业申请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要按照财社[2004]23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申请中央财政经济补偿金补助时,要向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供需审核的有关材料,包括企业财务状况、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基本情况、在中心时的身份认定材料、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同意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中央困难企业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表样以财社[2004]23号文件为准)等相关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由总公司审核汇总向财政部提出申请。总公司要将收到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所属企业。  (二)各总公司要根据企业“4050”人数、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每季度向中央财政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要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前10日内向财政部报送《中央困难企业大龄职工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5),以便中央财政及时安排预拨资金。  企业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年终时,中央财政根据企业实际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凭单证明、企业财务、人员状况及软件信息等相关资料及各地专员办的审核结果进行统一清算。具体清算办法另行制定。  五、妥善处理并轨遗留问题继续实行总公司负责制。各总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指定专门机构、安排具体人员,加强对出中心后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和中央财政特定政策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做到人员基础情况清晰,资料齐全,资金专款专用。  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将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工作计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对中央管理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等进行认真审核,及时为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七、2005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清算原则、补助标准、清算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要求与2004年一致,企业经营状况以2003、2004、2005年3年的财务状况为准。  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直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字[2000]87号)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不能足额拨付社会筹集资金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于当年年底前出具《2005年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资金证明表》(详见附件1)。  经当地专员办审核后由总公司汇总报送财政部酌情核拨补助资金。  八、各地专员办负责对辖区内2005年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情况进行审核。未经专员办审核盖章的企业材料中央财政不予受理。  九、2005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清算时间:  中央管理企业要在2006年3月10日前向当地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当地专员办需在附件2、附件3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如有不同意见或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各企业限期修改后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企业有异议拒绝修改的,专员办应在签署的审核意见中对有关情况做出详细说明。专员办要在2006年4月10日前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清算审核工作。总公司要按附件4的要求,对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况单独汇总。总公司在审核汇总、确定报表与软盘数据一致后,将清算报告、装订成册后的相关附件和汇总软盘(财政版和行业版软盘各一份)等一并于2006年4月25日前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十、各总公司要全面总结几年来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并按财社[2004]23号和财社[2004]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做好清算工作的同时,督促所属企业认真做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关闭善后工作。企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后,要对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总公司,做到人员去向、劳动关系、资金使用、账目资料等情况清楚。总公司要对所属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企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按照规定负责将2005年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金清算结余资金缴回中央财政,各总公司要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总结情况及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审计情况一并作为清算报告附件,汇总上报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十一、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除收回违规资金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2005年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资金证明表  2.2005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财政补助资金清算表  3.2005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清算表  4.2005年度中央管理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清算汇总表  5.中央困难企业大龄职工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五、重庆市以前的八大员的医疗保险该怎么缴纳?

    历史遗留问题,要解决统一解决,目前没有解决,自己解决的方法就是,要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么参加重庆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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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如何看待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要历史性地看待国有企业改革1.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按有些人的说法是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和理论指导下推进的。笔者认为不是这样。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产权制度改革是逼出来的。1984年“拨改贷”之后,首先是财政断粮。新设立的国有企业国家未投入资本金,老的国有企业国家也不新增投入资本金。按《公司法》来讲,出资人设立企业要投入资本金。当时新设立的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右面是负债,左面是资产,企业没有注册资本。那时国有企业是“拨改贷”起家的,企业还贷之后形成的净资产是谁的?1993年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曾发文,明确形成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产权。到了2003年国发96号文件又重申了这一产权界定的原则。其次是银行断贷。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之后,不再是政府的出纳,开始按市场规则贷款。银行的行为发生变化之后,国有企业过去敞开用钱的状态改变了。到了1997年,国有大中型企业亏损面接近40%,当时许多国有企业缺乏生存能力,全面陷入困境。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使得国有企业不得不改革,不改就无法生存。所以国企改革是被逼出来的。2.我们看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国有企业改革是地方政府首先推动的。地方政府直接面对各方面的压力,直接面对工厂要生产、职工要就业、财政要税收、社会要稳定四大难题。当面临这些压力的时候,别无他法,只有推动改革。因此国有企业改革首先从地方突破。现在从全国情况看,中央企业改革落后于地方企业改革,大型企业的改革落后于中小型企业改革,经济情况好的企业落后于困难企业改革。20多年的国企改革能试的办法都试过了。比如首先是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实施承包经营,允许企业多元投资。这些改革最后形成什么样的效果呢?就是国有企业经营者自主决策权之大,据有学者评价可称是“世界之最”。但决策者并不承担决策失误之责。这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是在出资人缺位的情况下推进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国有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基本上解决了企业经营方式的市场化问题。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国有企业经营方式的市场化,经过20多年的改革基本解决了。人财物产供销基本实现市场化配置了。二是国有企业制度体制市场化,这个问题正在解决当中。目前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面已达到了80%~90%,这个过程中一小批国有中小企业破产倒闭,国有企业破产3万多户,政策性破产3000多户,安置破产职工600多万人,同时一大批国有企业焕发出新的活力。目前从抽样调查情况看,改制后的国有企业70%以上实现了盈利,这已经很不错了。1998年到2003年,国有企业减少到了13.8万户,职工从7500万人减少到4300万人,年实现利润从213亿元增加到4000多亿元。如果没有积极推进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地方经济和整个中国经济不会有今天的状况。现在已完成改制的企业,改制前求生存,改制后求发展。它们现在进一步在考虑和推进二次改制了。在改革大潮下,必然是泥沙俱下,这是一个探索和博弈的过程。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过去若不是及时推进国企改革,可能就会丧失历史机遇。2004年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争论,反映了各方面对国企改革的不同认识,总体上看是有积极作用的,因为各方面关注改革中出现的社会矛盾,改制当中产生的一些问题。这样促使我们的法律法规更加完善和规范。事实上也是在这样做的。但是不应抓住一点不计其余,不应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问题是改革中发生的,只能通过改革来完善。如果要对中国的国企改革有透彻的了解,做出切中要害的分析,仅仅靠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是不够的。 第二,要现实地看待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目前进入了制度体制变革阶段,进入了攻坚阶段。应该说是最复杂、最艰难的阶段。国企改革已由浅层次改革进入到了深层次改革:一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十六大解决了出资人机构到位问题,但还没有解决出资人职能到位问题,这是比出资人机构到位更难解决的问题。二是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问题。有专家提出国有经济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但究竟如何体现,如何落实?还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三是国有大型企业的改制问题。即使企业上市了也并不等于就完成了企业的改制。四是国有职工劳动关系的调整问题。国有职工对国有企业的制度依赖,这是国企改革最难解决的问题。五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问题,它要解决建国以来从前苏联引进的大而全、小而全的模式,解决配套生产的外化问题。这在市场经济国家不是问题,而在我们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六是企业分离办社会问题。目前企业办中小学和公检法的分离正在推进。七是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问题。这个未解决的问题已越来越严重地影响国有企业改革,包括改制完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仍然在企业里养着,地方政府没有接手。这部分负担大约要吃掉企业7%的利润。八是国有企业的债务重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过去我们采取的办法一是破产,二是债转股。近两年这个问题有所突破。银行等债权人也开始采取比较务实的态度。债务重组是一个市场化解决问题的办法。十是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和产业整合问题。这既涉及国有企业之间的重组,也涉及到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间的重组。十一是国有企业治理结构问题。国有独资公司设立以外部董事为主体的董事会,宝钢是第一家,这是历史性的改革。十二是集体企业改制问题。国家已出台首先对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企业进行改制的文件。 第三,要持久性地看待国有企业改革目前对国有企业改革有三论:一是悲观论。对国企改革丧失信心,对国有经济的作用持否定态度。二是速胜论。认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问题已经解决。三是持久论。悲观论与速胜论都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长期的战略目标。历史是最好的医生。~如果你认可我的回答,请及时点击【采纳为满意回答】按钮~~手机提问者在客户端右上角评价点【满意】即可。~你的采纳是我前进的动力~~~如还有新的问题,请另外向我求助,答题不易,敬请谅解~~O(∩_∩)O,记得好评和采纳,互相帮助祝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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