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八大员问题 > 正文

八大员聘用承诺书

体制内人员退休时被单位要求签署承诺书,有国家的相关规定吗?

毫无疑问:公务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单位要求签署承诺书,保证除非本人向报告原单位并经单位允许之外,不得从事兼职取酬活动,这肯定有非常充分的法律、法律和政策根据。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介绍一下《公务员法》的法律规定。必须非常明确强调的是:无论是在职的公务员,还是已经退休的公务员,都要严格地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例外。早在199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其第七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后,二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任免机关批准。”也就是说:通过辞职彻底离开党政机关的公务员,在重新就业时,未经原任免机关批准的,禁止其在辞职之后的两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任职,这就是很明确的从业限制。其目的就是防止以权谋私或者防止其利用任职期间形成的影响力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

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8年12月进行重大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辞去公职退休公务员的继续从业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做出了极为明确的限制,属于彻底禁止的行为。

与《暂行条例》相比,这个法律规定就更为严格,彻底地禁止此类行为。其特征是:1、适用于两类人,一类是已经辞去公职的前公务员,另一类是退休的公务员;2、禁止从业的时间长度,又细分为两类情形,原为领导班子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三年之内;其他公务员为两年之内。3、禁止的行为是两个“不得”一类是不得实际任职,具体是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限定的范围是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营利组织另一类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即: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营利性活动。这个范围就相当地宽泛了。总之,实际任职和从事营利性活动,都在严格禁止之列。4、明确地规定违反了从业限制的惩戒性措施:1)同级组织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拒不改正的,由市场监督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接收单位清退任职的退休公务员;3)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对接收单位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显然,这个法律禁令所涉及的范围,与公务员在职期间从事的具体业务工作紧密相关,肯定因人而异,因所任职务而异,从而严格地禁止退休的公务员利用任职期间的便利条件或者影响力谋取非法利益,彻底地砍断了可能存在的期权式受贿的隐秘途径

其次,介绍一下党政纪处分法规对违反从业禁令的规定。从以上介绍可以看出:

1、党纪处分。退休公务员不遵守从业限制的法律规定,肯定是违反党纪的行为,是党员身份的,就应该按照具体情节的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最重给予留党察看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也就是说:此类问题,肯定不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政务处分。退休公务员违反从业限制,也是明确的违法违纪行为,也应该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有两个规定,目前都是有效实施的:1)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如果是已退休的公务员,应该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和开除的,就必须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2)从2020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也就是说,退休公务员和在职公务员,在法定要求上是完全相同的。唯一的区别是:退休公务员可以立案调查,不再下达处分决定,但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还是必须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即:按照政策规定,降低或者直接取消基本养老金这个法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让违纪违法的退休公务员受到经济上的惩罚。这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的明确规定。要说明的是:同一个违纪行为,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处分档次不一致时,肯定要以法律的规定为准。

再次,介绍一下中组部关于退休公务员从业限制的政策规定。作为公务员事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中组部于2013年10月19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做了明确规定,见以下截图。

很明显,已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1)在退休后的三年之内,拟到本地区、业务范围之内,一律执行两个“不得”,不得突破法律的规定;2)退休三年之内,拟去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之外的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企业出具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并征得相应的组织部门同意后,才可以兼职(任职)。3、在退休后的三年之后,拟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还是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并由企业出具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并向相应的组织部门备案

总之,这个规定仅适用于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当然是重点监督对象,在重申了法律的两“不得”规定,又明确了退休三年内在管辖范围和业务范围之外拟任职的,经过法定的审批程序后,可以任职。退休三年之后,就没有管辖范围和业务范围的限制了,但仍然要经过原单位的审批,不允许自行其是。

最后回答其中提出的问题:体制内人员退休被单位要求签署承诺书,有国家相关的规定吗?通过以上介绍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单位要求签署承诺书,既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又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是非常清楚的事情。

如果本人为退休的党员领导干部,准备去孩子所在的城市从事兼职活动并领取报酬的,事实上应该确实属于本人职务管辖范围之外或者业务范围之外的,在如实向本人所生单位报告并取得相应的组织部门同意之后,是可以任职或者从事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因此,本人应该主动地向单位咨询、报告,在得到批准后就不会有任何问题,对此不必过于焦虑。显然,如果单位不予批准,不去即可,并没有什么严重后果。

取消物业,由业委会代表业主成立物业公司,聘请职业经理人管理,你觉得怎么样?

中低端小区的物业管理取消是早晚的事,因为业主逐渐明白了物业管理是怎么一回事,吃了这么多年的亏,也知道了被欺骗的原因。所以,取消物业公司的呼声越来越多,越来越高。同时,要求居委会管理和业主自治的呼声也响彻祖国大地,可见业主的法律意识大幅提高了,也知道了怎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多行不义必自毙,作为物业人也应该觉醒了,提升物业服务和物业经营管理才是正道。物业管理经过了四十多年,有几个老百姓说物业公司好的?扣心自问,你们做物业管理的,有没有侵占业主的利益?楼体广告.电梯广告.移动信号.停车场.灯杆道旗.公共场地等。这些都是业主的利益,你们有什么权利装入自己的腰包。口口声声为业主提供什么优质的服务,管家?保姆式的等等,那是上坟烧报纸糊弄鬼。实际呢?大事管不了,小事管不好,还和强盗一样,把业主的资产,明目张胆的拒为已有。可以对天起誓,如果谁说假话,下雨天就遭雷劈。

物业公司具备最好的资源,现成的客户群,最廉价的人力资源和劳动力。走物业经营的道路,前景非常广阔,可惜,走了弯路。一手好牌,打臭了。也就是自称物业人的人,做了一辈子物业管理,至今也不知道物业怎么做。

目前,业主由居委会管理不太现实,但实行业主自治还是可行的。只要能得到街道及业主的支持,只要敢将物业收入支出账目公开。结果将超出你的想象,你即享受了物业服务,又真正做了房子的主人,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所以,业主自治必将是物业管理的未来。

备注!

1.成立业主自治委员会的要素。

2.业主委员会的经营策略。

3.利益分配

对物业自治研究多年,里面的问题看似复杂,其实不难。对专家来说,就比较难啦,因为他们只会在办公室里想问题,在电脑上找东西,然后,经过分析,开会,作报告,就把简单的事情复杂话。不难就是,定好目标,竞争上岗,责任明确,奖罚分明。成了,就这么简单。

诚心愿意和各位好友共同探讨学习

签订《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就能杜绝补课吗?你怎么看?

签订《拒绝有偿家教承诺书》,在下不知道是指教师,还是指孩子的父母。首先应该强调的是,我们的这个社会需要改变的是教育理念!

若是指教师,以吾之心态,不参与即可,何必违法违纪违道德?.

作为孩子的父母,知道一个道理就行:天无绝人之路,凡事何必强求?教孩子认真做事、把要做的事做好足矣!国家够关心我们普通百姓的了,搞九年义务教育,方便孩子长大,何必去搞有偿家教,把口袋里本来不多的钱另掏出一份来呢?“天生我才必有用”,一定的。老天爷关上一扇门,一定会为你打开另一扇门的!孩子读书不行,还可以做事;做这事不行,还可做其他的事,总有适合可以做的事。属于我们的东西,一定属于我们,不属于我们的东西,即使强求得到了,也会轻易失去,这是生活常理。

其实生活很简单,都是人们想复杂了:父母生养我们图什么?我们生儿养女图什么?不就是为了在人生的最后的旅途上有人伴一程吗?

人哪,知理才行,懂道才行;不知理,不懂道,那是枉活——因为生活很简单,不要把简单的事去复杂地做。

随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