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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合同工八大员_关于政府八大员改革

为什么政府合同工工资那么低却很多人想挤进去?

单位有个小姑娘,是编外控制数聘用人员,简单说就是聘用的合同工,在单位办公室负责办文工作,每月工资应发2800,扣除五险一金后实际到手2300元上下。这点工资,说实话也就够一个人混个温饱,想干点别的,根本没有空间。小姑娘是我们这里一所211毕业的大学生,一个月拿这点工资,很多人问她为什么不到外面找一份更好的工作,工资肯定比这里高啊。小姑娘的解释是,去企业太累,容易受气,她不想整天被人呼来喝去。来单位虽然是聘用制人员,好歹大家不会为难她,有什么事交代她做完了,剩下的时间她可以自由安排,不用看别人脸色,而且节假日有保障,放假了可以安心去玩,这是她最看重的。至于钱,她老公是银行的中层,一年几十万,也不缺她这点工资。

为什么政府合同工工资低,却有那么多人愿意干,小姑娘的想法或许可以代表很大一部分人的心声。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原因是多重的:

第一,现在就业形势不乐观,工作难找,有机会进政府机关当合同工,对很多人来说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第二,不少人是借用这个平台当跳板,先在政府机关找份合同工干着,边工作边备考,同时还可以多了解体制,为面试做准备。为什么机关单位的合同工流动性比较大,很大原因与此有关;

第三,很多人不缺钱,就像上面的小姑娘那样,不在乎那点工资,只图稳定和体面,又不想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太费神(事实上很多是考不上),所以选择在政府机关干合同工,稳定性够高,别人问他的孩子在哪上班,说是在哪个哪个局,不清楚的人以为还是正式工,面子也有了,是不少家境优越的人比较青睐这分工作的原因所在。

第四,有些人确实不求上进,有份稳定的工作就行,赖也要赖在机关单位,合不合同工无所谓。

其他但凡有点想法的,或者家境不是特别好的,你给他干合同工,他都干不久。

政府专职消防救援员不能纳入正式编制,可否实行年薪制?

我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年薪制,给予较高的工资待遇以匹配其对社会的付出。然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绝大部分地区都给不了政府专职消防员这个待遇,没有编制保障不说,工资待遇还比较低,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未来这种局面是否会改变不得而知,但可以预见类似的呼声将不绝于耳。政府专职消防员的社会作用已经被公众接受成为共识,给予政府专职消防员相对较高的待遇实际上不存在基础障碍,缺的只是顶层设计而已。

政府专职消防员,即由各级消防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从事基层消防灭火、抢险救援的聘用制人员。岗位性质类似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没有编制待遇,但工资由地方财政兜底保障,相对于企业人员或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在工资待遇和稳定性等方面要强许多。

政府专职消防员报考年龄一般在18岁到26岁之间,条件优越的比如本科学历人员可放宽到30周岁。报考对学历条件要求不高,一般只要具备高中学历即可,党员、退役士兵优先。考试设面试和体测两项,报考时必须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消防部门政审合格后才能进入考试环节。

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使用政府行政或事业编制,而是通过聘用制管理。合同一般是三年一签,到期考核合格、本人愿意可以续签。待遇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工标准核发。以本地为例,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待遇一般在3500元左右,含五险一金。除此之外,参照消防指挥人员享受相应的伙食、住宿、服装、培训、休假、医疗等待遇。工作满一定年限回到地方工作后,可以享受政府推荐岗位、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等等。

从保障性来看,政府给政府专职消防员解决了很大的后顾之忧,但是就工资待遇而言,客观来说与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劳累、付出、风险不是很成正比。作为和平时代的逆行者,政府专职消防员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财产安全、应急救援等重任,稍有不慎即可能付出生命的代价,既然是这样一份随时可能牺牲的工作,给予其相应的待遇再正常不过。

总之还是那句话,我支持给予政府专职消防员高薪待遇。这既是对专职消防员尊重,也是在给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职业导向,属于双赢的结果,没有理由不支持。

你怎么看?


  

在机关单位属于合同工,最好能干到什么样?

机关单位的合同工,没有最好这个概念,因为根本就没有未来。

我们单位有不少合同工,有刚毕业的大学生,还有一些已经做了十多年了。

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很多来了一两年就走了,大部分只是拿这个工作做个跳板,要么考上公务员或事业单位,要么去企业上班。因为稍微有点上进心的人,都不会对这样的工作满意的。

在工资上,合同工每月到手的工资可能还不如外面卖衣服的小妹子,远低于公务员,五险一金更是按最低比例缴交。

工作内容上,合同工一般都是负责没有技术含量的事情,比如负责文印、打扫卫生、发报纸。即便是呆办公室的,也一般是因为领导找不到愿意干活的人,才会出现一些公务员很闲,合同工累死累活的现象。

地位更是没有,因为没有编制代表了没有前途,不可能升迁。有些单位的正式人员只是心里瞧不起合同工,表面上还客客气气,一些单位简直就是把合同工当下人一样呼来喝去。而哪天换个领导,希望换些人员的时候,合同工就只能被辞职了。

而那些做了很久还愿意一直留下来的,要么家里不差钱,只是希望找一份工作来做,哪天不想做了直接就走;一些是确实没有什么能力,外面也找不到其他更好的工作;还有一些情商高的,外面做着副业,来机关混混人脉。

现在逢进必考,合同工一辈子就是合同工。如果你还考虑着未来与梦想,那还是趁年轻的时候换份工作,不要浪费青春了。

政府雇员到底好不好?考不上公务员,该不该选择政府雇员?

你所说的政府雇员,应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也就是现在普遍说的公益岗位人员。公益岗位是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由财政列支开发的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毅力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招录的方式类似公务员,要求笔试面试最后体检录用。录用后签订三年服务合同,合同期内只要不犯原则性错误不会下岗。服务期满后,单位根据聘用人员表现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后按照程序可重新续签三年,不合格再进行公考招聘。

公益岗的工资待遇不高,基本上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发,外加少量的补贴,构成工资框架。以小公所在的西部三线城市为例,目前公益岗位的工资是2800,扣除五险后(没有公积金),实际到手两千三四。这还是最近两年提高后的工资,此前,公益岗位的工资应发只有2300,扣除五险后实际到手不到两千,勉强够一个人糊口。其它的,什么也做不了。

工资低就罢了,关键是公益岗没有归属感,一不能转正,干再久也是临时工;二不能提拔,没有目标和希望,但凡有点追求和想法的,都不会干这份职业。可能有的人会说,那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干公益岗?的确有不少人应聘公益岗,除了一部分人确实找不到工作,愿意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外,其余的多数是为了准备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把公益岗当作过渡岗位,借机熟悉体制内情况,并解决吃饭问题而已,并不准备长干。

说到底,公益岗不是长久之计。如果题主还想考公务员,可以继续干,反之,建议趁早找其他工作。

合同制教师和事业单位参照事业编纳入控制总数人员哪个更稳定?

一样,都不稳定。

合同制教师实际就是学校缺教师,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得到同意并自筹经费解决其待遇而招聘的教师,以解决学校师资紧缺问题;事业单位参照事业编制纳入控制总数人员,也是按编制计算差的人数,仍由单位自筹经费解决待遇而招聘的人员,仍然是解决人员紧缺问题。他们的性质完全相同,谁也不稳定。

他们的前车之鉴在我们农村有“民办教师”、乡镇“八大员”、“治安员”等,都是属于缺人时,紧急招聘以解燃眉之急的人员。

农村六、七十年代,由于学生入学人数猛增,为了解决教师紧缺问题,在农民中招聘教师,充实乡村学校。六十年代招聘的直接由国家补助经费,称之为民办教师,七十年代招聘的由村解决工分,国家适当补贴(由月4.5元、5元到最后9元),称为工分教师或民办教师。到了80年代初,教育部门每年给指标,逐步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同时,对工分教师于82年进行了一次文化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发了“任用证书”和“暂用证书”。不久实行一刀切,持暂用证书的全部辞掉,保留持任用证书的继续任教。同时每年在工分教师中给予适当的考师范学校的名额,年轻够条件的教师考入师范学校学习两年毕业后转为公办教师,几年后,剩下的部分一次性全部转为公办教师。

乡镇干部紧缺,为了发展农业,招聘了农技、水利、蚕桑、果技等“八大技术员”,协助乡镇干部抓农业,待遇由村给工分、乡给补贴。后来采取一刀切,全部辞退。这批人组织上访,政府为了维稳,以年龄划分,年轻的作为事业编制干部,继续留在乡镇另分配工作,超龄的政府发一笔辞退费。

80年代末,90年代初,乡镇设派出所,为了充实警力,在农村招了一批治安员,这批人运气最好,几年后全部转为警察。

现在合同制教师和事业招聘人员,他们都不稳定,只能好好干,待今后国家如何解决了。相信政府不会要人时用人,不用人时就弃之的,但是必须要提高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人员吗?事业单位编制中有的属于公职人员,有的只能被称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叫体制内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完全属于公职人员。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对于哪些人属于公职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元政务处分法》定义,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际上是包含了两大类人员,第一类是公职人员,第二类是有关人员,比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不属于公职人员的范畴的,但是他们手上有一定的管理权力,是属于监察法监察的其他人员,但不属于公务人员。

按照监察的规定的,我理解的公务员人员包含了这么几个大类。第一类大家都是熟悉的,主要就是党政机关的公务员;第二类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的管理的人员,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就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才属于公务人员;第三类就是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第四类实际上就是指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这三类人员应该是属于公务人员,一类是参公人员,第二类是从事管理的人员,第三类人员行政执法类人员。

公职人员按照特征来划分,必须同时具备这么几个特征。一是由财政供养,进入门槛比较高的人员‘;二是具有一定的管理权或是执法权;三是具有公职身份;四是受监察法的监察;五是属于政务处分法处罚的范围等。’从这些特点来来划分,综合性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该是属于公职人员,执法类的事情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公职人员,事业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是属于公职人员,一般的教师、医生,技术工作者,应该不符合公职人员的特征,只是具有公职身份,但不属于公职人员。

综上所述,有公务员编制的人员,肯定是公职人员,但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不一定人人都是公职人员,而只有参公管理的人员,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从事管理的人员才属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

生产队时,“公社八大员”是指哪些人?待遇如何?

实际上在生产队时期,哪有什么八大员九大员的,这都是有些人杜撰的!

当时的人民公社,是政府权力机关,他们都是挣国家工资,吃商品粮的,所说的商品粮,也是供应粮,就是和城市居民一样,用粮本领粮的,现在农村的乡镇,也是由当时人民公社全编制转至而来的,以我们吉林省当时人民公社的编制来讲,人民公社有公社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有社长、副社长;有组织委员、宣传委员、还有会计辅导员、民政助理员、公安特派员、林业助理员等,还有管武装的武装部长,武装部长管征兵、民兵的工作,

而当时人民公社下属的生产大队,还是以我们吉林省当时的生产大队来讲,也就是现在的村委会,有大队党总支部书记、大队主任、副主任;还有一个会计,有一个妇女主任,由副主任兼职的民兵连长,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有的地方成立了贫下中农协会,也就有了一个贫协主任的职位,他们也是挣工分的,只不他们挣的工分是比较高的,当时的生产大队,一般也就是六,七个人,甚至连八个人都不到,还有什么八大员!

而当时的生产小队,也以我当时生活的农村生产小队来讲,过去只有一个队长,文化大革命之后,又增加了一个政治队长,后来还是两个队长变成一个队长了,也不单独说什么政治队长,生产队长,就是队长了,有会计、有出纳员,出纳员兼保管员;有生产组长,生产组长兼记工员;有妇女队长,妇女队长兼妇女的记工员,还有一个车队的队长,这样就是队长、会计、出纳、生产组长、妇女队长、车队长,加起来也就是六个人,这六个人就是生产小队队委会组成人员,哪又有什么八大员呢?

至于待遇吗,这些队委会的干部,每个人都比普通的社员每天多挣两个工分,而生产队的队长,年后决算的时候,还会给他增加1000个工分左右的,至于在农村说什么八大员,那根本是没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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