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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建筑业八大员需要实名制吗」建筑业八大员取消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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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施工企业报资质用到的技术人员也要实名制认证吗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 建筑业实名制
  • 成立建筑分公司需要配备8大员吗?
  • 建筑八大员是全国通用的吗?
  •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 一、建筑施工企业报资质用到的技术人员也要实名制认证吗

    当然需要实名制认证的啊,所有用到资质申请的,都需要人证相符的,资格证,身份证都是需要原件的。

    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江西建筑业八大员需要实名制吗」建筑业八大员取消了吗

    法律分析: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2018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法律依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加强建筑用工管理,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建筑企业通过单位和施工现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按真实身份信息对其从业记录、培训情况、职业技能、工作水平和权益保障等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建筑工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作业的建筑工人应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登记。

    第十四条 建筑用工企业应严格规范用工管理,及时采集并上传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地址、文化程度、培训信息、技能水平、不良及良好行为记录等。

    第十六条 建筑用工企业应规范实名制管理方式,强化现场管理。承包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有条件实施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设立施工现场进出场门禁系统,并采用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制度。不具备封闭式管理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方式实施考勤管理。承包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保护工人合法权益。鼓励承包企业通过张贴二维码等方式公开项目基本信息,供社会查询。鼓励社会各方开发符合相关数据标准的建筑工人个人APP客户端,向建筑工人推送相关信息。建筑用工企业应当落实合同中约定的由本企业完成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三、建筑业实名制

    建筑业实名制是是通过登记现场作业人员用工、三级教育培训等信息,建立个人信息档案,规范用工管理,实现持证上岗和精细化服务,不断提升作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我们工地现在也在做,用的是鲁班长的实名制设备!

    四、成立建筑分公司需要配备8大员吗?

    1、建筑分公司的八大员必须配备齐全,否则没有资质。2.成立项目经理部需要5名工程师(其中3名为专业技术人才)。3.《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用软件。4.总承包单位还可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申请安许证书。

    五、建筑八大员是全国通用的吗?

    不一定,需要看资格证是哪个部门下发的。如果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那么证件就是全国通用的。如果是盖的省内的政府部门的章,则只能在省内有效,全国不承认。建筑施工企业关键技术岗位八大员: 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  施工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施工组织管理策划。  (2)参与制定管理制度。  (3)参与图纸会审、技术核定。  (4)负责施工作业班组的技术交底。  (5)负责组织测量放线、参与技术复核。  (6)参与制定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资源需求计划,编制施工作业计划。  (7)参与做好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作,合理调配生产资源;落实施工作业计划。  (8)参与现场经济技术签证、成本控制及成本核算。  (9)负责施工平面布置的动态管理。  (10)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预控。  (11)负责施工作业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过程控制,参与隐蔽、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12)参与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调查,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  (13)负责编写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施工资料。  (14)负责汇总、整理和移交施工资料。  质量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进行施工质量策划。  (2)参与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3)参与材料、设备的采购。  (4)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保证资料,监督进场材料的抽样复验。  (5)负责监督、跟踪施工试验,负责计量器具的符合性审查。  (6)参与施工图会审和施工方案审查。  (7)参与制定工序质量控制措施。  (8)负责工序质量检查和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旁站检查,参与交接检验、隐蔽验收、技术复核。  (9)负责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参与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  (10)参与制定质量通病预防和纠正措施。  (11)负责监督质量缺陷的处理。  (12)参与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3)负责质量检查的记录,编制质量资料。  (14)负责汇总、整理、移交质量资料。  安全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策划、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制定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计划。  (2)参与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参与制定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参与开工前安全条件检查。  (5)参与施工机械、临时用电、消防设施等的安全检查。  (6)负责防护用品和劳保用品的符合性审查。  (7)负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  (8)参与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9)参与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10)负责施工作业安全及消防安全的检查和危险源的识别,对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进行处置。  (11)参与施工现场环境监督管理。  (12)参与组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组织安全事故救援。  (13)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  (14)负责安全生产的记录、安全资料的编制。  (15)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安全资料。  标准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企业标准体系表的编制。  (2)负责确定工程项目应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列标准强制性条文,并配置标准有效版本。  (3)参与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落实措施及管理制度。  (4)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和培训。  (5)参与施工图会审,确认执行标准的有效性。  (6)参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质量计划、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计划,确认执行标准的有效性。  (7)负责建设标准实施交底。  (8)负责跟踪、验证施工过程标准执行情况,纠正执行标准中的偏差,重大问题提交企业标准化委员会。  (9)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标准执行中的问题。  (10)负责汇总标准执行确认资料、记录工程项目执行标准的情况,并进行评价。  (11)负责收集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意见、建议,并提交企业标准化委员会。  (12)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信息管理。  材料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材料的计划、采购、检查、统计、核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编制材料、设备配置计划。  (2)参与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制度。  (3)负责收集材料、设备的价格信息,参与供应单位的评价、选择。  (4)负责材料、设备的选购,参与采购合同的管理。  (5)负责进场材料、设备的验收和抽样复检。  (6)负责材料、设备进场后的接收、发放、储存管理。  (7)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合理使用。  (8)参与回收和处置剩余及不合格材料、设备。  (9)负责建立材料、设备管理台帐。  (10)负责材料、设备的盘点、统计。  (11)参与材料、设备的成本核算。  (12)负责材料、设备资料的编制。  (13)负责汇总、整理、移交材料和设备资料。  机械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机械的计划、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成本统计及核算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制定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负责制定维护保养计划。  (2)参与制定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3)参与施工总平面布置及机械设备的采购或租赁。  (4)参与审查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资质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项施工方案。  (5)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拆卸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  (6)参与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查验收和安全技术交底,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备案、登记。  (7)参与组织施工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证书查验,建立机械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8)负责监督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检查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状况。  (9)负责落实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10)参与施工机械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  (11)参与施工机械设备定额的编制,负责机械设备台帐的建立。  (12)负责施工机械设备常规维护保养支出的统计、核算、报批。  (13)参与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结算。  (14)负责编制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技术管理资料。  (15)负责汇总、整理、移交机械设备资料。  劳务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劳务管理计划、劳务人员资格审查与培训,劳动合同与工资管理、劳务纠纷处理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 参与制定劳务管理计划。  (2) 参与组建项目劳务管理机构和制定劳务管理制度。  (3) 负责验证劳务分包队伍资质,办理登记备案;参与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对劳务队伍现场施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4) 负责审核劳务人员身份、资格,办理登记备案。  (5) 参与组织劳务人员培训。  (6) 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工作。  (7) 负责或监督劳务人员进出场及用工管理。  (8) 负责劳务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参与劳务费的结算。  (9) 参与或监督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负责劳务人员工资公示及台帐的建立。  (10) 参与编制、实施劳务纠纷应急预案。  (11) 参与调解、处理劳务纠纷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工作。  (12) 负责编制劳务队伍和劳务人员管理资料。  (13) 负责汇总、整理、移交劳务管理资料。  资料员  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移交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1)参与制定施工资料管理计划。  (2)参与建立施工资料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建立施工资料台帐,进行施工资料交底。  (4)负责施工资料的收集、审查及整理。  (5)负责施工资料的往来传递、追溯及借阅管理。  (6)负责提供管理数据、信息资料。  (8)负责施工资料的立卷、归档。  (9)负责施工资料的封存和安全保密工作。  (10)负责施工资料的验收与移交。  (11)参与建立施工资料管理系统。  (12)负责施工资料管理系统的运用、服务和管理。

    六、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筑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基本安全培训,并在相关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上登记,方可允许其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与建筑作业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第十条 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建筑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  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  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  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第十二条 总承包企业应以真实身份信息为基础,采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核实、实时更新;真实完整记录建筑工人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考勤、工资支付等从业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按项目所在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要求,将采集的建筑工人信息及时上传相关部门。  已录入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建筑工人,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基本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否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建筑企业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相关电子考勤和图像、影像等电子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应依法按劳动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建筑工人,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筑企业、系统平台开发应用等单位应制定制度,采取措施,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数据信息安全,以及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不得漏报、瞒报。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通过数据运用分析,利用新媒体和信息化技术渠道,建立建筑工人权益保障预警机制,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务建筑工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下级部门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相关责任人;约谈后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的日常检查,对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违法问题或案件线索,应按职责分工及时移送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可作为有关部门处理建筑工人劳动纠纷的依据。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激励办法,对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给予支持,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并及时上传相关部门。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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