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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条件_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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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建筑工程施工允许施工许可的条件有哪些
  • 关于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必要条件
  •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根据《北京市建筑工程重新申领、变更及补发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京建工[2006]435号),申领施工许可证程序如下:

    (一)提交材料:

    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建设单位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

    (5)已变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6)在建工程,提交施工、监理合同变更备案表;

    (7)竣工工程,提交原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合同终止备案登记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需要提交资金证明的,续建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50%;续建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续建工程合同价款的30%;

    2、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情况说明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原件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

    (4)重新填写、盖章的施工许可申请表;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解除备案表;

    (6)建设单位与原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原施工单位已退出施工现场的声明;

    (7)变更后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变更施工许可证的提交:

    1、监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与原监理单位合同解除协议;

    (5)变更后的监理合同备案表。

    2、设计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条件_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建设单位与设计合同解除协议;

    (5)已变更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

    (6)变更为新设计单位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3、工程名称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已变更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在建工程,还应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4、建筑规模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事项书面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原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5)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增加装修规模的证明;

    (6)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有人防工程的,需提交施工图备案通知单;

    (7)变更后的施工、监理合同备案表;

    (8)需要挖掘道路的,提交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掘路占道证明;

    (9)资金证明,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50%;增加建筑规模部分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新签订工程合同价款的30%。

    5、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的,建设单位申请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提交以下材料:

    (1)补发申请及法人委托书;

    (2)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刊登在市级以上报纸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遗失声明。

    (二)注意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参考资料:

    二、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等。

    三、建筑工程施工允许施工许可的条件有哪些

    1.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的范围(第七条);
    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第八条);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第九条);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报告制度(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的规定。
    一、本条所说的“建筑工程”,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对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在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在我国对有关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在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工程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工程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二、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的范围。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在开工前都要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由于小型建筑工程具有投资少、建设规模小、施工相对来说比较简单等特点,没有必要都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也管不过来。因此,本法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限额,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施工不需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这一款的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工程,在施工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建筑施工许可证必须在开工日期之前领取。根据国家计划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以前的准备工作,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工程都不算正式开工。建设单位未依法在开工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便开工建设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2)建筑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的。这里所说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该项工程建设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即该项建筑工程的“业主”。(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施工许可证的审查和发放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该项职责,对经审查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是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开工的文件。为了避免出现同一项建筑工程的开工由不同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多头重复审批的现象,本条规定对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至于哪些建筑工程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工报告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则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在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也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项目法人已经确定,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审查核定和批复,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总体网络计划已经编制完成,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供图协议,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工作已经完成,项目建设所需大型、专用设备或材料已作出计划安排等等,这些同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基本一致。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发证机关颁发许可证期限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建筑工程开工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没有施工许可证就不能开工。同时,本条还规定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l.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办理用地批准手续是建筑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必经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筑工程才能开工。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筑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续包括以下内容:(1)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3)建设用地的申请,依照法定批准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建设进度一次或者分期划拨建设用地;(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这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之前,还必须先取得该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谓“规划许可证”是指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或划拨土地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确认该建设项目的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要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在开工时必须取得规划许可证,不仅可以确保该项工程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而且还可以使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3.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拆迁是指为了新建工程的需要,将该建筑工程区域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拆除和迁移。拆迁分为成片大面积拆迁、整栋房屋拆迁和一栋房屋的局部拆迁。需要先期进行拆迁的建筑工程,其拆迁工作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能否顺利进行。在建筑工程开始施工时,拆迁的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开工的要求,这是保证该建筑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条件

    四、关于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必要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己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己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己委托监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

    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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