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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什么是非法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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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对非法取证进行法律监督?
  • 非法取证在法律上应该怎么处理
  • 非法取证是否作为证据及证物?
  • 怎么界定暴力取证行为和非法取证行为
  • 一、什么对非法取证进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对非法取证进行法律监督。
    具体操作就是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查,如发现有非法取证现象,就要提出纠正,如发现有涉嫌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追究。

    二、非法取证在法律上应该怎么处理

    非法取证,指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
    暴力取证,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暴力取证包括捆绑悬吊、鞭抽棒打、电击水灌、火烧水烫等直接伤害证人人身使其遭受痛苦而被迫作证的肉刑,亦包括采取长时间罚站、不准睡觉、冻饿、曝晒等折磨证人身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而迫其作证的变相肉刑。

    也就是说暴力取证一定是非法取证,非法取证不一定要通过暴力。
    比如:警方某人通过伤害嫌疑人家人的人身安全为手段,威胁嫌疑人获得嫌疑人供述的行为属于非法取证,但并不是使用暴力获得,所以不是暴力取证。

    三、非法取证是否作为证据及证物?

    非法取证被证实,非法取证人要付法律责任的。

    四、怎么界定暴力取证行为和非法取证行为

    非法取证就是不正当取证。不正当取证,是上海发明的新词,专业的说法是“非法取证”。该新词源于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不正当取证是讲取证方式问题,而非法取证是强调对证据效力的定性。

    不正当取证的专业的说法叫做“非法取证”,而“不正当取证”是上海发明的一个新词。“不正当取证”与“非法取证”,虽然只有两三个字的差别,但背后的法治思想却是天壤之别。

    “不正当取证”是讲取证方式问题,“非法取证”是强调对证据效力的定性。如果不将“不正当取证”定为“非法取证”,“不正当取证”在司法中是存在“合法化”可能的,在执法中再次发生的几率也是比较大的。

    扩展资料

    不正当取证-分析:

    “10·14”事件迟来的正义,是孙中界以自毁血肉之躯的抗争换来的。公共舆论铺天盖地的质疑,缘于对当今社会中各类违规执法潜规则大行其道的畏惧与憎恶,也表明对这些用撕裂血肉之躯抗争换来的违规执法潜规则暂时的“偃旗息鼓”并不完全信任。

    如果滋生这些违规执法潜规则的土壤和背景依然存在,公众有理由担心:即便“10·14”事件能够得到后继从下至上的彻查,但上海市和其他地区的钓鱼执法潜规则,至多会因此而暂时“按兵不动”一段时间,等到“风声”过去,依然会死灰复燃、兴风作浪。

    因为,和强势执法部门相比,处于弱势的公众,他们即便被“钓”,大都只能忍气吞声接受处罚,没有多少人有足够的“血性”,去自残自己的肉体,开胸、断指自证清白。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各界不应该过于乐观地认为,这些血的教训,可以唤起违规执法潜规则既得利益者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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