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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_施工单位审核合同条款时需要哪些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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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要点_施工单位审核合同条款时需要哪些部门参加?

  • 单位完成费率招标后,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请问合同条款中应该注意什么?与固定总价合同有什么区别?
  • 要求进场施工却因条件不具备无法施工,应该怎么和甲方沟通,可以要求补偿吗?
  • 包工程时的合同怎么签,范本是什么样的?
  • 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 一、单位完成费率招标后,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请问合同条款中应该注意什么?与固定总价合同有什么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利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 工过 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1999-0201)过程中,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注意:
    一、合同签订前应注意的事项
    在合同签订前,应对业主(发包人)及工程本身情况要做详尽的调查。比如工程的真实 性、可靠性以及业主的资信情况,工程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等等。只有在工程业主资信可靠、 工程合法、手续完备的条件下,与之签订合同,施工方的合同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在以往的工程承揽中,遇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施工方个别人、个别单位急于取得工程的心理 ,编造虚假的工程信息,伪造审批文件,进行诈骗活动。因此,如果不对工程情况进行仔细 调查,则有可能陷入商业陷阱,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1.对发包商主要应了解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体资格,即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例如,建设用地是否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 标 等。二是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在签订合同前 对发 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 ,为将来合同能够及时、正确地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2.如果施工方施工的是分包工程,要严格审查发包人的项目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项 目,发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发包 人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发包人的履约信用等。
    3.对施工方的分包商主要了解的内容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社会信誉,财务情况等 。
    二、合同签订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1.仔细阅读使用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建设工程使用合同文本是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 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 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基本条款未 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2.合同价款约定清楚。
    (1)《协议书》中“合同价款”的填写,应根据合同工程是属于招标工程还是议标工 程,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 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格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暂定价、暂估 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3)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 价格、成本加薪酬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4)采用固定价格时,应注意明确包死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 总 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5)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6)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 对值法。
    (7)对于风险范围内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8)在施工过程中,会出现设计变更等情况,合同双方都会签订补充条款,重新约定 合同价款。所以补充条款中一定要约定一句话:“此补充合同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甲方签署的工程量确认单十分重要,在合同纠纷中,法院可依据甲、乙双方签署 的工程量确认单来确定争议的合同价款。
    3.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没有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 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以及“业主通知为主”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 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哪种,均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哪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做出约 定。
    (2)目前在工程质量验收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 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 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 中都不可避免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 “一次性包死,不作调 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 签发、确认做出明确规定。如果是单价合同,必须明确单价所包含的工程量内容的清单。
    4.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付,需报何种文件 ,如何审核确定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 定,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 特别注重工程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1)填写约定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应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 (2)应准确填写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款的具体时间或相对时间。 (3)应填写约定扣回工程款时间和比例。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以形象进度可选择:按月计算、分段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小工程)及其他结算方式。 (5)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以发包方代表确认的已完工程量,相应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 据计算。
    合同中对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应明确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 和金额或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若发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执行,引起的工期顺延可不 追究承包方的责任。承包方可以要求由于进度款或预付款付款不及时带来的损失。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立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 、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 接受总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对分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 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以上的行为时有发生,会造成资金管理混乱,三者的资金往来出现交叉,在工程竣工结 算时出现纠纷。如果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拨入分包方账号中,总包方可以追认此款项,发包 方必须将工程款拨入总包方账号。如发包方不执行,总包方可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将工程款追回。
    但是一般情况下,以上情况很少出现,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合同双方之间有资 金往来和工作关系,只要在合同中与对方约定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可。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建设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 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对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 变更、签证、价格确定等签认权的人员的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 人员随意签字,在最终结算时,双方不认可,引起纠纷,给施工方造成损失。
    7.材料设备供应应约定清楚。
    (1)应详细填写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 的时间和地点。
    (2)应约定供应方承担的具体责任。
    (3)双方应约定供应材料和设备的结算方法(可以选择预结法、现结法、后结法或其 他方法)。
    施工合同规定是甲方供料,合同条款中必须约定材料的具体内容、品种、规格、数量、 单价、质量等级提供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验货方式。如果没有约定,工程质量由于甲方的供料 出现问题,会导致法律纠纷。虽然在法院审理中,法院会依据事实判定甲方的原因影响工程 质量,但是也让施工方消耗时间,影响企业的效益。
    8.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 细规定,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 用“√”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 见的是风、雨、雷、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 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达到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雷 、震等自然灾害程度应予以量化。
    9.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 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方在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款 支付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 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与承包商 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且不得低于合同总价与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差额,最低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合同金额的10%。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条款,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会给承包 方带来损失。
    10.违约条款就应注意:
    (1)在合同第35.1款中首先应约定发包人对《通用条款》第24条(预付款)、第26条 (工程进度款)、第33条(竣工结算)的违约应承担的具体违约责任。
    (2)违约金与赔偿应约定具体数额和具体计算方式,要越具体越好,具有可操作行、 以防止事后争议。
    约定违约金是防止违约条款发生时,双方发生纠纷。但是,双方签订中约定了违约金条 款,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之规定,双方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为合同价款的2倍 ,明显高于实际损失,应当根据本案情况适当减少。
    11.争议应注意事项。
    填写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双方应达成一致意 见。有的工程选择上级仲裁方式,有的工程选择诉讼的方式,但尽可能选择对施工方有利的 法院(有管辖的法院)。
    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有管辖的法院都是工程所在地法院,也有约定由签订地法院管 辖的。
    12.对补充条款应注意:
    (1)需要补充新条款或哪条、哪款需要细化、补充或修改,可在《补充条款》内尽量 补充,按顺序排列;
    (2)补充条款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行签订的有关书面协议应与主体合 同精神相一致。要杜绝“阴阳合同”,“阴阳合同”在实践中也有发生,有些业主(发包人 )为了获取不当利益,往往强迫施工方压价、垫资承包。压缩工期以及将工程肢解发包。由 于以上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如果将以上内容写入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将无法办理招标 文件备案和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3)杜绝合同出现“按发包方有关规定”执行的条款,如发包方硬性写入此条款,施 工方要详细了解发包方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将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 失。
    因此,施工企业应充分认识和积极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利,并以此来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要求进场施工却因条件不具备无法施工,应该怎么和甲方沟通,可以要求补偿吗?

    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
      专用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那个工程或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者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约定。

      发包方与承包方结合具体工程,经协商一致,可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履行中是否执行通用条款要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对通用条款的某一条款作出修改,则执行通用条款,否则按修改后的专用条款执行。在工程招标中,通用条款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无论是否执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都应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予以保留,不应只把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作为全部合同内容。

      1、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的名词定义指出: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各类范本中的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同时,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惯例以及施工合同在签订、履行和管理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的基础性合同条款。建设工程虽然具有单件性,不同的工程在施工方案以及工期、价款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工程施工中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是统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本一致的,对于违约、索赔和争议的处理原则也是相同的。因此,可以把建设工程施工中这些共性的内容固定下来,形成合同的通用条款,实际工程可以直接原文不加修改的引用。这种做法的优点是直接使用普遍熟悉和流行的工程管理制度,提高效率,保证公平。

      2、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实际做法

      一些长期有建设工程发包业务的单位(如房地产公司)或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签订较多工程或标段的合同,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和整个建设项目管理的统一要求,制定统一的通用合同条款,然后针对不同标段合同的具体情况制定专用合同条款。

      3、具体项目合同的可谈判性差别

      有些工程不准备采用范本,特别拟定了富有特色的合同时,可以不区别通用与专用,只需要一份齐全完整的“合同条款”。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不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通用合同条款,对于可谈判的条款内容构成专用合同条款。

    三、包工程时的合同怎么签,范本是什么样的?

    建筑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四、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的内容分别是什么?

    1、这类合同特别要注意审查合同总额或称工程总价和款项支付条款之间的联系,别要注意是否有对工程款的审计的条款。有些合同在工程概况条款中约定了合同总额,该数额是确定的,但在付款条款中又约定了经审计后再付款,显然,这样的合同条款是相互矛盾的,因当在合同总额中写明是暂定数额,具体款项案审计结果确定。
    2、工程类合同涉及大量的合同附件,要注意与合同的相关条款的一致性。
    3、竣工验收条款和付款条款是紧密联系的,因此要注意审查竣工验收条款。此外,竣工验收又关系到交付、保修期等。
    4、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特别要注意到工期延误、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无法验收时的违约责任等。
    5、对于经过招投标程序的,还需要审查有关的招投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
    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项
    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
    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承包人承包的项目应当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违反这些规定,将因项目不合法而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其次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
    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体积廉洁,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
    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
    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
    5、总包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总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
    尽管发包方与总包方、总包方与分包方之间订有总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对发包方、总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有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仍常常发生分包方不接受发包方监督和发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拨款造成总包方难以管理的现象,因此,在总包合同中应当将各方责任和关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6、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歈及其它工作人员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但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由此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其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规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员随意签字,给各方造成损失。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为详细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都认为不可抗力的内容就是这些了。于是,在《专用条款》上打“√”或填上“无约定”比比皆是。
    国内工程在施工周期中发生战争、运筹、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现象的可能性很少,较常见的是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达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灾害才能被认定为不可抗力,《通用条款》未明确,实践中双方难以形成共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可能发生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程序应予以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持续多少天达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8、运用担保条件,降低风险系数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资源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业主也应该向施工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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