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厅内政务工作;承担厅机关文电、会务、应急、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办理工作;负责重要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厅属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参与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三)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承担建设行业执业资格注册和技术职称管理、行业职业技能资格培训、鉴定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四)住房保障处。
研究拟订全省城乡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 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中央和省上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拟订经济适用住房、承租廉租住房及公用住房的管理办法。
(五)住房改革与发展处。
拟订适合省情的城乡住房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负责省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工作;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六)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全省住房公积金政策、办法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全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住房公积金违法违纪行为;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七)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承担房地产市场的调查研究和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规章制度;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核等工作;组织建设并管理全省房屋权属信息系统。
(八)建筑市场监管处(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拟订规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负责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建设工期定额管理等工作;负责全省监理工程师、建造工程师的管理;拟订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进出省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负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九)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我省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质管理;指导各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十)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中长期规划和技术引进规划;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承担建设行业统计工作;编制部门预决算和机关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
(十一)城乡规划处。
指导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审核工作;指导全省城市勘察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
(十二)城市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设施及管网配套设施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及园林城市的创建;负责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核及管理工作;承担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申报的有关工作。
(十三)村镇建设处。
拟订全省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四)标准定额处(省抗震设防办公室)。
拟订工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经济参数地方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办法;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及执业人员资格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编制本省工程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和抗震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五)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拟订建筑节能、科技推广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行业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组织实施科技合作项目及引进科技项目的转化和创新工作;指导行业信息化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按有关规定设置。
没有取消劳务资质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取消了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与不再区分劳务资质类别和划分等级相对应,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取消了劳务资质承包业务范围的限制。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明确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要求: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在取消了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划分以及承包业务范围限制的同时,为了增强施工劳务企业的履约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适当提高了施工劳务企业的资质标准。具体如下:
取消了原先对注册资本金10万元到50万元不等的要求,但是增加了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的要求。
明确强调施工劳务企业必须“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既是为了规范和减少目前建筑市场上出现的“空壳”劳务企业(即只有劳务资质而没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代开发票和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劳务作业工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
明确要求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与《旧标准》中“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要求相比明显提高。
提高了对持证上岗人员和考核或培训合格人员的要求。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取消了对“工程业绩”、“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和“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这三项指标的具体要求。
建设厅即将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来源:陕西建设网;;;;; 时间:2009-01-07 |
在昨天1月5日召开的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上,副省长洪峰透露,建设厅即将更名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洪峰指出,建设部门是我们政府主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职能部门,它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担负着一个很重要的职责和使命,更名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都将由建设部门承担,而且,住房工作不仅指城市的住房,还包括农村住房,担负的任务既有发展的任务,又有改善民居的任务。建设队伍要努力担当经济建设主战场上的一支主力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