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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化二级资质人员要求_申请建筑智能化二级,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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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智能化二级资质办理有哪些要求
  • 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申请条件
  • 建筑智能化二级升一级资质需要提供哪些技术类人员?哪些专业的?
  • 申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一、建筑智能化二级资质办理有哪些要求

    二、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申请条件

    三、建筑智能化二级升一级资质需要提供哪些技术类人员?哪些专业的?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6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独立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1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或电子工业环境工程2项;
    (2)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电子系统工程3项;
    (3)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智能化工程3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机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4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或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造价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和电子工业环境工程、单项合同额1500万元以下的电子系统工程和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
    注:1.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设备的安装工程。
    2.电子工业环境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所需配备的洁净、防微振、微波暗室、电磁兼容、防静电、纯水系统、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大宗气体纯化系统、特种气体系统、化学品配送系统等工程。
    3.电子系统工程指:雷达、导航及天线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综合业务网络工程;监控系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急指挥系统;射频识别应用系统;智能卡系统;收费系统;电子声像工程;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其他电子系统工程。
    4.建筑智能化工程指: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能小区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机房工程等相关系统。
    5.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等专业职称。

    四、申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市[2006]40号
    【发布日期】2006-03-06
    【生效日期】200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建设部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建市[2006]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减轻企业负担,推进专业工程总承包发展,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结合有关专业工程的具体情况,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1.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2.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4.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三月六日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标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8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960万元;

    (3) 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项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6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6年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经历,并主持完成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级及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智能化工程的中级及以上工程类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名,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2名;

    (3)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均具有完成不少于2项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业绩。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

    包括:1、综合布线及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2、设备监控系统工程;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4通信系统工程;5、灯光音响广播会议系统工程;6、智能卡系统工程;7、车库管理系统工程;8、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工程;9、卫星及共用电视系统工程;10、信息显示发布系统工程;11、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12、智能化系统集成工程;13、舞台设施系统工程;

    (二)取得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建筑智能化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1200万元及以下的建筑智能化工程。

    四、附则

    (一)企业申请二级资质晋升一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二)取得《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二级,除对“企业资信”(2)中净资产以及(3)、(4)不作要求外,其他条件均应符合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四)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五)本标准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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