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财务负责人办理的地点是税务局。
带齐相应的材料到税务局进行变更财务负责人得办理即可。
二、要变更财务负责人需要的资料:
1、新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2、新办税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3、单位公章。
4、网上下载或当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单》一式两份。
5、新的财务负责人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请注意,以上填写的资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提交的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相符”、签名日期。
窗口人员审核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原则是提供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如果原财务负责人离职,需要尽快办理财务负责人的变更。
财务负责人,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
严格意义上,必须有会计师资格的人才能胜任,且从事会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及生产经营决策。
由于财务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均为领导班子成员。
如果原财务负责人离职,需要尽快办理财务负责人的变更。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营业执照;
2、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要变更财务负责人需要的资料:
1、新财务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2、新办税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
3、单位公章。
4、网上下载或当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单》一式两份。
5、新的财务负责人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请注意,以上填写的资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提交的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相符”、签名日期。
窗口人员审核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原则是提供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关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管理规定
1、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一般情况下从事工商行业者税务登记由国税办理,从事其它行业的税务登记由地税办理。
2、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3、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7、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办理手续:
1、纳税人携带携带新财务负责人、新办税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单位公章。
2、网上下载或当场填写《税务登记变更单》一式两份。
注意:
1、以上填写的资料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提交的复印件均用A4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标注“与原件相符”、签名日期。窗口人员审核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原则是提供资料不齐的不予受理。
2、同时进行本人信息修改。
需要携带的材料有:
财务负责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变更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去服务大厅办理
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变更申请表,服务大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