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执业企业变更注册程序:
1、申请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或中国建造师网站,登录"一级建造师管理系统"网上申请变更,原聘用单位及新聘用单位网上点击同意后,由新聘用单位打印《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且在网上上报。
2、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资料经申请人所在县、市建筑主管部门分别同意并盖章后由企业直接报送到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打印证书、更换执业印章。注册证书上的变更注册等用印栏统一加盖“省建设厅建造师注册管理专用章”。
《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部)为一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
具体方法如下:
1、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站,右侧中间模块中“办事指南”——“人员资格管理”,在弹出的蓝色窗口中可以选择想要办理的选项。
2、首先需要完成网上申报,即登录“建造师管理系统”选择“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原单位完成人员调出,现单位完成人员调入后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打印后双方确认签字盖章。
3、原单位需要提供资料:
1)一级注册建造师(临时)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签字盖章;
2)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证明(证明中应明确注明申请人已不在原聘用企业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等内容)
4、现单位需要提供:
1)劳动合同(有效期在半年以上,注意聘用起止时间与《申请表》中必须一致);
2)社保证明(2017年9月中旬之前人员增加表还可以作为社保证明,之后需要提交个人权益记录才可作为凭证,而个人权益记录一般在次月才可打印,故现单位需要根据公司办公项目时间提前做好准备)
5、现场核验:
1)一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后基建营房部调出北京市的,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
3)申请人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建造师在现聘用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原件。
具体内容可在第一步中“查看指南”页面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