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外墙脱落致损致伤,责任如何追溯?风险如何应对?-工保网
“外墙脱落”是房屋住宅使用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类质量安全问题,其风险源头不仅来自建筑物在建设时期的设计、施工、用料等环节问题,还包括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工作。“外墙脱落”风险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也牵连甚广,既涉及建筑物质量保修期内的开发商、建设单位,也涉及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业主、租住使用者与物业单位。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由“外墙脱落”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存在很大的风险不确定性,轻则可能造成一些财物的经济损失,重则可能构成对人身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因此,“外墙脱落”质量安全事故一方面有着难以预测的事故损失损伤结果,另一方面存在责任人主体较多,责任追溯复杂的问题。
1、责任追溯
建筑物外墙脱落在工程质量保证期间与保证期间之外的使用期间有着不同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因此,风险事故的发生时期即成为界定相应责任主体的关键因素。
质量保证期间
我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依据上述规定内容,“外墙脱落”风险事故的发生时间是否处于相应质量保修期内,将决定着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与损失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建筑物外墙脱落所涉的项目部分主要包括外墙保温工程与外墙外饰工程。依据我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外墙保温工程的保修期为5年,外墙装饰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在此期间,一旦由于防水、渗漏、保温材料原因或外墙外饰面材脱落等原因造成致损致伤事故,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的赔偿责任,当然建设单位可向相应的责任方进行追偿。
质量保证期外
我国对于建筑物质量保证期外的外墙脱落责任规定,最早见于《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则在《民法通则》基础上进一步将责任人扩大到使用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质量保证期外的外墙脱落责任主体包括:1.所有人(业主);2.管理人(物业)3.使用人(租住使用者)。实务中,房屋住宅建筑的所有人与使用人通常为业主。因此相应的责任追溯也围绕“业主”与“物业”两大责任主体。
依据《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业主对建筑物外墙有着“共有共管”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质量安全事故的共同赔偿责任。法务案例中,“一人伤亡,全楼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屡见不鲜。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建筑物承担管理责任。即具有物业管理服务的建筑物,其外墙检查、维修、修缮等管理工作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相应的损伤损失也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风险应对
随着国内新建高层住宅项目数量与老旧住宅小区的使用年限不断增加,建筑物“外墙脱落”风险也不断提高。作为“外墙脱落”风险事故的相关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业主、物业服务公司都亟需有效的风险应对手段,避免风险事故对自身造成的经济赔偿损失。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的“外墙脱落”质量安全责任主要集中质量保证期间,如上文所述,所涉项目工程主要包括“外墙保温工程”与“外墙外饰工程”,质保期时间分别为5年和2年。
建设单位防范应对“外墙脱落”风险的主要方式,除了在完工阶段依据相应标准规范对项目工程进行严格验收,还应充分利用工程保险这一有效风险管理工具,防范和化解各类质量安全风险。
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是指项目工程因设计、材料和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包括建筑物漏水、裂缝、倾斜、外墙脱落等质量缺陷而产生的修复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重置维修或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IDI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保险赔偿责任仅限于建筑物质量缺陷本身的重置维修或损失赔偿费用。其主要作用在于覆盖整个建设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服务,从技术、用料、管理等源头上避免质量安全风险的发生。
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委托,以收取物业管理费形式提供包括建筑物外墙检查、维修、管理等物业管理服务,同时承担相应的损失损伤赔偿责任。实务中,许多物业公司缺乏相应的安全管理意识,鲜少会对建筑物外墙进行定期排查、维修,同时维修所涉费用不菲,物业公司往往难以做到有效维修。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较大的赔偿责任风险。
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物业费中应包括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由此可见,除了建设单位可以利用保险力量有效防范和规避建筑物外墙脱落风险,物业公司同样可以通过保险投保,利用保险赔付转移自身的风险事故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提供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或人身的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业主
由于造成外墙脱落的主要风险原因质量保证时间较短,客观上,业主承担着较大的质量安全风险责任。同时,小业主虽然拥有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利,但却缺乏相应的检查、维修、管理能力与精力,防范应对“外墙脱落”风险的主要方式即是委托专业物业服务公司代为管理。
近年来,高层建筑物外墙脱落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身生命与财产安全风险。开发商、业主、物业公司作为风险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应积极排查并采取包括保险投保等风险管理工具,防范避免风险事故发生,有效应对风险事故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扩展资料
安全施工
1、安全制度
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安全措施是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或监控的一系列活动,它可以保证施工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结构安全、财产安全并创造适宜的施工环境。在施工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项目负责人是该项目的责任人,控制的重点是施工中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不安全缺陷。责任人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检查,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设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施工工程的安全,统筹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并监督各项措施的实施。
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使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坚持“三不放过”、“工前交底和工后讲评”的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施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施工期间谨慎小心,杜绝一切侥幸心理的存在,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争取效益的主要因素。
2、安全规则
凡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严禁喝酒上班,或带其它非工地工作人员进入工地。
使用梯子不能缺挡,不可垫高使用,梯脚要有防滑措施,超过二米以上梯子要有监护人,严禁二人以上同在梯子上作业,人字梯中间要有绳子扣牢。
使用移动电动工具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金属外壳必须接地保护或接零保护。高空作业时要扎安全带、戴安全帽、脚手架外挂安全网封闭施工。
现场临时用电,电箱要保持完好无损,损伤的电气元器件必须及时更换。
照明动力要分开,并有二级保护,用电设备一机一闸,严禁乱接乱拖,一闸多机。
拆除的材料不得乱扔,作业下方派人监护。
现场临时电源线应采用橡皮电缆线,禁止使用塑料花线,禁止使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
设备的防护装置要完好,尤其是砂轮切割机,设备外壳要有完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施工设备要加强现场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禁止带病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施工现场材料设备堆放整齐,不得存放在主要通道上。
施工现场动用电火焊,在作业区周围清除易燃物品,作业后要检查,杜绝火种,以免留下后患。
服从工地的安全管理,遵守工地的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特殊工种需持证上岗。
3、现场文明
现场材料设备施工机具在指定地点堆放整齐。
保持现场周边环境的卫生,进出材料后现场清理干净。
做好现场监护工作,在施工作业区谢绝与本工程无关人员入内。
工具间内零星材料堆放整齐。
施工现场做到文明施工,活完场地清,每天工作结束后作业面内亦要清理整理好。
做好现场成品、半成品的保护工作,自身的产品要保护好,其它工种的产品亦要保护好,只有互相保护好才能确保整个工程的完好质量。
服从和执行现场综合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