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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关于废标的规定_招标法关于废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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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招标废标条件有哪些?
  • 招投标什么情况是废标
  • 招投标中出现废标后,可以重新招标吗?
  • 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的几种情况
  • 一、公开招标废标条件有哪些?

    (一)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三)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报价为非唯一性报价;

    (六)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

    (七)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而未盖章或签字的。

    招标公告以及招标文件都对投标人的资格标准进行了一一规定,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标准所有条件的投标人才是合格的投标人,才有资格进入下一步评标。

    而招标文件中要求资格的标准条件是通过投标人的各种有效证件、资料来实现的,比如说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代表授权书等等都是证明您是合格投标人的有效证件,所以各投标人在参加投标报名时、封标前时刻要注意资格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格性。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二、招投标什么情况是废标

    《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标书制作找博晓经纬

    三、招投标中出现废标后,可以重新招标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书面提供废标理由。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的几种情况

    废标”这一词语,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是没有的,正确的说法是“否决其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在第一种情形下,对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作出实质响应,即按采购人要求向其发出要约的供应商数量少于三家,不足以形成有效的竞争,采购人无法在足够大的范围内获得竞争价格的优势,在第二种情形下,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从而使招标采购过程无法继续进行,或者直接影响到中标结果的公正性,因而也难以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在第三种情形下,由于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致使采购人不能支付,因而必须拒绝所有的投标。

    在第四种情形下,由于出现非采购人所能预见并控制的政策变化、不可抗力或其他重大变故,采购人不再需要有关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或者客观上无法进行采购,因而必须终止采购活动。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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