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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务派是什么思想_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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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简述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洋务派法律思想的主要主张是礼、法并用,宽猛相济;以纲常名教为本,在中国原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采用若干西法,以适应镇压农民起义与办洋务的需要。在洋务派的人物中,其法律思想较具代表性的有曾国藩(1811~1872)、李鸿章 (1823~1901)、张之洞1837~1909)、刘坤一(1830~1901)等。 维护纲常名教  当太平天国农民起义(见洪秀全)猛烈冲击清王朝统治秩序时,曾国藩呼吁地主阶级共同来维持纲常名教。在纲常的名义下,维护清王朝现存的统治秩序,是洋务派法律思想的基本出发点。礼、法并用,宽猛相济  曾国藩、张之洞等人一般都具有礼治、隆礼的观念。但是他们并非单纯主张宽仁,而是主张礼、法并用,宽猛相济。尤其是在发生农民起义时,则都强调要济之以猛,兼用申、韩之术。中体西用  洋务派虽以封建卫道士自居,但又认为在“万国交通”的形势之下,不能一切拘泥成法,在某些方面应稍事变通。为适应办洋务的需要,他们主张在以纲常名教为本的前提下,可适当地采用西法。 屈从外国,损害中国司法主权  洋务派成员的情况比较复杂,他们同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之间的关系也比较复杂。他们为了保护本集团的利益和维持清王朝现存的统治局面,同外国殖民势力既相勾结,又有一定的矛盾。而且,近代中国是由多数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共同支配的半殖民地社会,洋务派或其中的某一集团同某一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的利益相一致时,又可能同另一外国的殖民利益发生矛盾,对另一外国的侵略行为表示异议或采取抵制的行动。但是就其处理中外关系的基本倾向而言,则是力求维持和局,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屈从外国,损害本国主权及民族利益。曾国藩、李鸿章等人在办理涉外案件时,所恪守的原则就是守定所谓的“和议”,委曲求全。譬如,曾国藩办理天津教案时,在外国殖民者的恫吓要挟之下,处处屈从忍让,以杀戮中国人民20人,处罚天津地方官,赔偿数万元的代价,去满足殖民者的无理要求,使中国的司法主权受到损害。李鸿章在办理云南马嘉理案件时,辱国丧权更甚于前者,被迫签订《中英烟台条约》。除“惩凶”、赔款等以外,该条约还规定,凡是中国发生的有关英国人生命财产的案件,英使馆有权派人前往“观审”,如果“以为办理未妥,可以逐细辩论”。这就给予了外国人进一步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权力,使中国主权再次受到损害。在义和团运动发生时,张之洞、刘坤一则通过买办官僚盛宣怀与各国驻上海领事,商定所谓《东南互保章程》,与外国资本主义侵略势力联合,反对中国人民的反帝斗争。这些言行,显示了洋务派的法律思想是具有一定的买办色彩的。

    二、.洋务派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什么

    第一部分 内容辅导
    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第二编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第四章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五章墨家的法律思想
    第六章道家的法律思想
    第七章法家的法律思想
    第三编 封建社会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八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九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章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四编 封建社会宋至鸦片战争[前]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理学的兴起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二章宋明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第十三章辽、金、元各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第十四章 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第五编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鸦片战争至辛亥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十五章近代地主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六章太平天国的法律思想
    第十七章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八章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第十九章清末礼、法两派在法律思想上的斗争
    第二十章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第二部分模拟试题
    漠拟试卷(一)
    膜拟试卷(二)
    醭拟试卷(三)
    莫拟试卷(四)
    第三部分历年试卷及参考答案
    一九九九年上半年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试卷
    二OOO年上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试卷
    二OO一年上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试卷
    二OO二年上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试卷
    二OO三年上半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国法律思想史》试卷
    ……

    三、洋务派的法律思想包含逢变局须变法的变法主张对吗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教学大纲
      一、《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说明
      (一)课程代码:02130048
      (二)课程英文名称:The History of Chinese Legal Thoughts
      (三)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
      (四)课程性质: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体系中一门重要的学科,属于法律史学的范围。
      (五)教学目的: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基本了解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的发展,掌握一些重要的学派思想和价值理论,提高分析历史问题的能力,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论分析研究各种法律思想,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历史经验,为我们加强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服务。
      (六)教学内容: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中国历史上各个不同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的内容、本质、特点、作用、演变的过程和发展规律。教学内容也是围绕着中国法律思想的研究对象的展开的,对历史上的重要学派和众多的思想家和政治家的有价值的理论和主张着重理解。
      (七)教学时数:
      教学时数:32学时
      学分数:2学分
      教学时数具体分配:

      序号课程内容讲授实践合计
      第一章导言奴隶制时代的法律思想44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26
      第三章春秋时期改革家法律思想28
      第四章道家和儒家的法律思想412
      第五章秦汉代的法律思想214
      第六章魏晋时期的法律思想216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420
      第八章宋明时期的法律思想222
      第九章明末清初的法律思想426
      第十章“西学东渐”背景下的中国法律思想632

      (八)考核方式和成绩记载说明
      考核方式为考试。严格考核学生出勤情况,达到学籍管理规定的旷课量取消考试资格。
      综合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评定,平时成绩占40%,考试卷面成绩占60%。

      二、讲授大纲与各章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奴隶制时代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神权法和宗法思想占统治地位是这一时期的基本特点。本章学习的目的是了解夏、商和西周时期的奴隶主“天命”“天罚”思想的内容和神权法思想的变化,以及周公法律思想对后世的影响。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夏、商、西周奴隶主“天命”“天罚”思想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第二节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一、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
      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
      考核要求:
      夏、商、西周奴隶主“天命”“天罚”思想
      1.1夏代的神权法思想(识记)
      1.2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识记)
      2、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2.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识记)
      2.2“以德配天”说的意义(领会)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教学要点: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奴隶社会开始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这时的学术界学派林立,
      思想活跃。本章的学习目的就是要掌握儒、道、墨、法的学术斗争,研究其法律思想,探索其理论价值。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通过本课的学习了解礼是维护奴隶主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它严格维护奴隶主
      贵族所享有的各种特权,以及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秩序。何谓“礼不下
      庶人,刑不上大夫”。
      考核要求:
      一、西周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

      二、西周的宗法制

      三、西周的礼治

      四、何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五、周公“明德”论的内容

      六、周公“慎罚”论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通过本课的学习了解管仲代表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人物; 子产代表由奴隶主
      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邓析代表非贵族的新兴地主阶级。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一、春秋时期社会变革的兴起

      二、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说

      三、管仲立法主张的特点

      四、子产公布成文法的重大意义

      五、子产的刑法思想

      六、邓析的竹刑
      考核要求:
      1.管仲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说
      2. 子产公布成文法的重大意义
      3. 邓析的竹刑

      第四章道家和儒家法律思想
      第一节道家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求:
      道家是以“道”为其思想体系的核心的一个学派。春秋末期的老子是道家的创始人,战国中期的庄子则为道家学说的集大成者。了解道家的主要法律思想内容:
      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
      2.“无为而治”论
      3.废弃仁义圣智说
      4.否定人定法
      5."君人南面之术"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一、道家学派

      二、道家的主要法律思想内容

      三、老子“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

      四、老子的无为而治论

      五、《庄子》的绝对自由论
      考核要求:
      1.老子的无为而治论
      2.《庄子》的绝对自由论

      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通过本课的学习了解儒家法律思想;掌握儒家法律思想特点和儒家“为政
      在人”的人治论的内容;重点掌握孔子法律思想基本内容及影响
      和孔子的“仁者爱人”思想的特征。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学习本章掌握儒家法律思想;掌握儒家法律思想特点和儒家“为政在人”的
      人治论的内容。

      掌握孔子法律思想基本内容及影响和孔子的“仁者爱人”思想的特征:
      掌握孟轲“仁政”在法律思想的表现。

      重点掌握荀况“有治人无治法”的人治思想和“罪刑相称”思想。

      了解荀况儒法合流法律思想的特点。

      考核要求: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儒家“举贤才”的主张
      孔子“德主刑辅”论的基本内容

      第五章秦汉时期法律思想

      教学目的与要求:
      明确秦朝的"法治"思想,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和贾谊的礼法结合思想;掌握封建
      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董仲舒"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了解《淮南子》中的法律思想和
      王充反神学的法律思想。
      教学内容:
      1、秦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2、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3、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4、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第六章魏晋时期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魏晋南北朝,历代封建统治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都很重视法典的编定和运用,因而这一时期关于立法、司法的理论以及法律的注释学说有很大发展。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该理解魏晋时期的“名法”思想、玄学思想、律学思想,掌握杜预、张斐律论的主要内容,以及魏晋玄学家的法律观点。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玄学思潮的兴起
      第二节玄学中的法律思想
      王弼的法律思想
      二、嵇康的法律思想
      三、郭象的法律思想
      律学中的法律思想
      律学的兴起
      杜预的法律思想
      张斐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1、玄学思潮的兴起(识记)
      2、玄学中的法律思想
      2.1王弼的法律思想(应用)
      2.2嵇康的法律思想(识记)
      2.3郭象的法律思想(识记)
      3、律学中的法律思想
      3.1律学的兴起(应用)
      3.2杜预的法律思想(应用)
      3.3张斐的法律思想(应用)
      第七章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隋唐时期,已经到了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也有一个发展变化过程,立法趋渐完善,礼法结合已用法典形式固定下来。本章学习的重点是唐代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了解李世民、柳宗元、刘禹锡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点。
      教学时数:4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二、“三纲”思想的法律化
      三、等级特权思想
      四、轻刑慎罪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韩愈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二、白居易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三、柳宗元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
      考核要求:
      1、《唐律疏议》中的法律思想
      1.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识记)
      1.2“三纲”思想的法律化(识记)
      1.3等级特权思想(识记)
      1.4轻刑慎罪思想(识记)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2.1韩愈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应用)
      2.2白居易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应用)
      2.3柳宗元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应用)
      第八章宋明时期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我国的封建社会到了宋朝开始已经进入衰落时期,与宋元时期的社会状况相适应,在法律思想方面有几个特点是本章的学习重点,其中要注意朱熹理学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宋时期改革法律思想家的核心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阐述了宋明时期几位改革家的法律思想,本章内容主要掌握一些重要论断即可。
      第一节范仲淹的法律思想,要掌握他的"君臣共理天下"的思想,"审刑名"的司法原则。
      第二节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要掌握他的"三不足"的变法理论,"大明法度,众建贤?quot;的主张。
      第三节张居正的法律思想,主要掌握"信赏罚,一号令"的论断。
      考核要求:
      1、范仲淹的法律思想(识记)
      2、王安石的法律思想(应用)
      3、张居正的法律思想(应用)
      第九章明末清初的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明清时期是我国封建制进一步衰落的时期,统治者加强了思想上的钳制,法律思想方面也进一步显示出各种文化的冲突,学习本章后要求学生在理解明清时期背景的前提下掌握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的特点,尤其是黄宗羲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教学时数:2学时
      教学内容:
      实学思潮的兴起
      第二节实学家的法律思想
      一、黄宗羲的法律思想
      二、王夫之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1、实学思潮的兴起(识记)
      2、实学家的法律思想
      2.1黄宗羲的法律思想(应用)
      2.2王夫之的法律思想(应用)
      第十章“西学东渐”背景下的中国法律思想
      教学要点:
      自1840年到191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近代时期,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受到西方资产阶级学说强烈影响的时期。本章的学习就是要理顺中国近代历史上法律思想变革的脉络和历史背景,主要掌握康有为、梁启超的变法维新思想和君主立宪思想,沈家本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和“权能分立”说。
      教学时数:8学时
      教学内容:
      第一节早期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早期改革派产生的时代背景
      二、早期改革派的思想特点
      三、龚自珍的法律思想
      四、魏源的法律思想
      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洋务派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洋务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三、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一、改良派的兴起
      二、改良派的主要法律观点
      三、康有为的法律思想
      四、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五、谭嗣同的法律思想
      六、严复的法律思想
      法理派的法律思想
      一、礼法之争及其特点
      二、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第五节 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一、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形成和发展
      二、孙中山的法律思想
      三、章太炎的法律思想
      考核要求:
      1、早期改革派的法律思想
      1.1早期改革派产生的时代背景
      1.2早期改革派的思想特点
      1.3龚自珍的法律思想
      1.4魏源的法律思想
      2、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2.1洋务派产生的历史背景
      2.2洋务派的主要代表人物
      2.3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3、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3.1改良派的兴起
      3.2改良派的主要法律观点
      3.3康有为的法律思想(应用)
      3.4梁启超的法律思想(应用)
      3.5谭嗣同的法律思想
      3.6严复的法律思想
      4、法理派的法律思想
      4.1礼法之争及其特点(应用)
      4.2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应用)
      5、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5.1资产阶级革命派的形成和发展
      5.2孙中山的法律思想(应用)
      5.3章太炎的法律思想
      三、推荐教材及参考资料:
      1、刘新:《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张国华,饶鑫贤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纲》,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3、张国华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

    四、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目录

    传承隆礼重刑
    洋务派提出的“中体西用”论是林则徐、魏源“洞悉夷情”,“师夷之长技以制夷”思想的发展,他们力图论证中体――伦常名教的不可替代性与西用――学习外国的科学技术的可行性,借以表明他们不是封建制度与文化的叛逆者,而是卫道士,从而减少推行洋务政策的阻力,求得开通风气,延长国祚。  “中体西用”在法律思想上的表现,主要是通过“稍变成法”,引进西法,发挥法律对于维护清朝专制统治的作用,同时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发扬传统法律中的隆礼重刑,礼刑结合,以应付前所未有的巨变。  洋务派大官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不仅是纲常名教的信奉者、鼓吹者,在法律思想上也接受了儒家正统思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洗礼,而且自觉地应用到他们的施政中去。譬如曾国藩面对太平天国扫荡一切的风暴,便举起了隆礼的旗帜,说∶“先王之制礼也,人人纳于轨范之中”(1)(《曾文正公全集·文集》《江宁府学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则一秉于礼”。(2)(《曾文正公全集·杂著》)以此来聚集反对农民起义的各种社会力量,为保卫清朝的封建统治而战。他所说的“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然如冠礼履之不可倒置”,(3)(《曾文正公全集·文集》《讨粤非檄》)恰恰为他提出的隆礼的真实目的做了清楚的注脚。如果说在封建制初建时期,荀子提出隆礼是为了建立封建等级秩序,并为实施封建法制提供指导原则,那么,曾国藩提出隆礼则是在封建制度日薄西山之际,因此不是建立封建等级秩序,而是挽救封建等级秩序,并在隆礼的幌子下,实行重刑,以镇压起义的农民。  曾国藩早在办团练时便主张采用管、商之法,“振之以猛”,他曾告戒地方官说∶“管子、荀子、文中子之书,皆以严刑为是,以赦宥为非。子产治政,诸葛治蜀,王猛治秦,皆用严刑,以致刈安”。(4)(《曾文正公全集·杂著》)他自己对待起义农民就是“痛加诛戮”,“以折其不逞之志,而销其逆乱之萌”;(5)(《曾文正公全集·奏稿》)他曾向清朝皇帝表示“即臣身得残忍严酷之名,亦不敢辞”。(6)(《曾文正公全集·奏稿》)  曾国藩作为早期洋务派,就是这样运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隆礼明法、隆礼重刑的两手,以行动维护纲常名教的,既以“礼”约束人们的行为,防范犯上做乱;又以刑残酷镇压不逞之徒,这种心法对后来的洋务派李鸿章、张之洞等人都有着影响。可以说洋务派传承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最核心的部分,来维护封建统治的“体”。
    稍变成法与引进西方的司法改良思想
    “稍变成法”,引进西法是洋务派代表人物李鸿章、张之洞法律思想中最为突出的部分。  “稍变成法”是李鸿章“外须和戎,内须变法”纲领的一部分。十余年兴办洋务的经验,使李鸿章深感那些动辄以“祖宗成法”为由的守旧人物对洋务的阻挠,他愤懑地指出:在“外患之乘,变幻如此”的严峻形势下,“犹欲以成法制之”,无异于“医者疗疾,不问何症,概投之以古方,诚未见其效也”。(7)(《清史稿·李鸿章传》)他忧心仲仲地说∶“多拘于成法,牵于众议,虽欲振奋而无由”。“若事事必拘于成法,恐日即危弱而终无以自强”。(8)(《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一○)。“为了稍变成法,他根据《周易》‘穷则变,变则通’的儒家古训,强调‘一国法度当随时势为变迁’”。(9)(《清代四名人家书》)针对顽固守旧者所鼓吹的自秦政变法而败亡,后世人君遂以守法为心传;自商鞅、王安石变法而诛绝,后世人臣遂以守法取容悦等以守法为尚的论调,他慷慨陈词∶“今日所急,惟在力破成见,以求实际而已”,“若不变法,而徒骛空文,绝无实际”,如此则“战守皆不可恃”,“和局”也难以持久。1864年春,他在给恭亲王奕祈的一封信中强调指出∶“日本以区区小国,尚知及时改辄,我中国深惟穷极而通之故,亦可以皇然变计”。(10)(《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二五)同年,他在《覆陈筱航侍御》信中又提出了仿效西方近代海陆军,“变易兵制”。(11)(《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五)在给丁日昌的信中,李鸿章感慨地说∶“自强之策,当及早变法。勿令后人笑我拙耳,此等大计,世人无知而信之者。朝廷无人,谁做主张。及吾之生,不能为,不敢为,一旦死矣,与为终古已矣,微足下无以发吾之狂言”。(12)(《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一○)如果说在“稍变成法”、引进西法的问题上,李鸿章重点在于阐述稍变成法的必要性,并且涉及到翻译外国公法,培养人才等问题,至于张之洞则重点在于引进西法,改革成法,这是和时代背景的变化密切相关的。  1901年慈禧太后流亡西安以后,为了摆脱内外交困的被动局面,发布上谕,表示变法,说:“世有万古不易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盖不易者,三纲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变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这道上谕立即得到张之洞等的响应,他提出“整顿中法所以为治之具”,“采用西法所以为富强之谋”(13)(《张文襄公全集》卷五三《遵旨筹议变法谨拟整顿中法十二条则》)建议清廷博采外国的矿务律、铁路律、商务律、刑律等,编篡中国的矿律、路律、商律和交涉刑律等。张之洞久于仕途,深知“滥刑株累之酷,囹圄凌辱之弊”是清朝最突出的司法弊端,他把“恤刑狱”作为整顿中法的第一要务,他和刘坤一在著名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摺》中,提出了引进西法,改革刑狱的九点建议。  第一,“禁讼累”。鉴于刑名胥吏敲诈勒索,加剧了社会矛盾,建议革除吏役,代以警察,以便消除吏胥扰民坏法的弊政。  第二,“省文法”。即“减宽例处”,以消除“拖延命案,讳饰盗案”,或发案不报酿成祸端的积弊。  第三,“省刑责”。除盗案命案证据已确而不肯供认者,准其刑吓外,凡初次讯供及牵连人证,不准轻加刑责。  第四,“重众证”。除死罪应有输服供词之外,军流以下各罪,如果众证确凿,又经上司层递亲提复讯无疑,犯人虽无口供,仍可按律定罪。  第五,“修监羁”。即改善监狱羁所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第六,“教工艺”。让犯人学习生产技能,“将来释放者可以谋生改行,禁系者亦可自给衣履。”  第七,“恤相验”。减轻诉讼当事人负担的相验费、夫马费、招解费。  第八,“改罚锾”。除命盗案、窃贼、地痞、恶棍、讼棍不准罚赎外,其他民事案件如户婚、田土、家务、钱债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中的部分徒流,均可改刑责为罚锾。  第九,“派专官”。管理、稽查监狱事务。  上述整顿中法“恤刑狱”的九条建议,基本属于程序和量刑方面的具体措施,是在西方法文化影响下提出的,是洋务派“中体西用”论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正是基于中体西用,所以这九条建议并没有触及清朝司法制度的实质,而只作了相应的改良。尽管如此,仍然为晚清司法走向近代文明作了舆论准备。  以自强为目的的军事法律思想  洋务派的主要代表人物都是清朝的军政大员,既参与国策的制定,也负责国策的实践,特殊的地位和环境使他们对中国所处的内外交困的现实非常敏感,为了应付中国“数千年未有之强敌”,洋务派把自强的着眼点首先放在军事上,提出“自强以练兵为要,练兵又以制器为先”的方针,为近代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法的产生创造了基础。李鸿章编练淮军时,突出的特点是在兵器和军事训练方面模仿西方。李鸿章说:“制器与练兵相为表里,练兵而不得其器,则兵为无用”。“西洋火器日新月异,不惜工费而精力独绝,故能横行于千里之外。中国若不认真取法,终无由以自强”。(14)(《李文忠公全集·奏稿》)淮军营规的内容,主要为军事刑法。如赌博罪、奸淫罪、结盟拜会罪、制造、散布谣言罪、克扣军饷罪、吸食洋烟罪、开设烟馆卖烟罪和携财潜逃罪等。淮军制订的军事法规,虽然在技术层面上提出学习西方,但实质上仍然是封建性的军事法规。  七十年代中期以后,清政府为了防御日本的侵略,决心创建近代海军,洋务自强活动也进入以建立近代海防为中心的新阶段。李鸿章在筹建北洋海军过程中,力图仿照西方国家的海部,统一海军的章程和指挥管理,他说“海部体制与他部相埒,一切兵权、饷权与用人之权悉以畀之,不使他部得掣其肘,其海部大臣无不兼赞枢密者,令由中出,事不旁扰”,但限于体制及经费,海部虽未建成,却于当年建立了海军衙门。  1888年9月海军衙门遵照“参酌中西,画一规制”的指导思想制订颁布了《海军章程》。章程共14款,分别为船制、升擢、事故考校、俸饷、恤赏、工需杂费、仪制、钤制、军规、简阅、武备、水师后路各局等,“大半采用英章,其力量未到之处,或参仿德国初式,或仍遵中国旧例。”(15)(《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三)内容细致完备。《北洋海军章程》也体现了落后的封建意识,如章程开宗明义地宣称“内多酌用英国法,仍以宪庙军规为依归”。具体表现在北洋海军的官职名称、水兵的招募方法及军队内部的封建等级制和人身依附关系等。  以求富为核心的经济法律思想  洋务派的经济法律思想,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体现了洋务派向西方学习逐步深入的过程。本着“欲自强,必先裕饷,欲浚饷源,莫如振兴商务”的信念,(16)(《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三九)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等人,积极发展煤矿、运输、电讯、纺织等主要经济部门的民用工业,挑战中国传统的“重农抑商”经济观念,把“富民”作为兴国的根本。虽然洋务派兴办的军事和民用工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清朝的专制主义统治,谋求统治集团的利益,但是应该看到,洋务派在“既不能禁洋货之不来,又不能禁华民之不用”的情况下,与洋商进行“商战”,“分洋商之利”,不仅收回了一部分丧失的利权,而且有助于民族资本主义工业的发展。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整和控制企业,是洋务派经济法律思想中新的内容。  培养近代法律人才的法律教育思想  洋务派始终把培养洋务人才放在重要位置,李鸿章一再强调∶“舍变法与用人,别无下手之方”,“用人最是急务,储才尤为远图”。(43)(《筹议海防折》)为了培养洋务人才,以应急需,在李鸿章等的倡议下,1862年7月,清政府批准成立了以教授外语为主的京师同文馆、上海广方言馆等“洋务学堂”。  为了适应洋务外交与立法的需要,同文馆成立以后,便以翻译西方法学著作作为了解西方情况和输入西学的重要途径。张之洞说∶“尝考讲求西学之法,以译书为第一义,欲令天下人皆通西学,莫若译成中文之书,俾中国百万学人,人人能解,成为自众,然后可供国家之用”。(44)(张之洞《上海强学会章程》)经同文馆翻译的外国法律和法学著作多达18部之多,如《公法总论》、《佐治刍言》、《国政贸易相关书》、《各国交涉公法论》、《法律医学》、《各国交涉便法论》等等,其中一些书籍成为戊戌变法和二十世纪立宪运动的必备参考书籍,帮助中国人通过最简洁的方式、最直接的渠道认识和了解西方法文化,积极地推动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进程,在这些以学习西方文化为目的的洋务学堂里,都将《万国公法》列为必修课程。(45)(舒新城编《中国近代教育史料》上人教版81,3)  不仅如此,洋务派还从实际需要出发,向西方派遣留学生,曾国藩与李鸿章奉命拟订了《挑选幼童前赴泰西肄业章程》12条。规定“自同治七年始至光绪年止,每年挑选幼童30名,共合120名”,“赴美国书院学习军政、船政、步算、制造诸学,使西人擅长之技,中国皆能谙悉,以培人才而图自强。”(46)(《洋务运动》二)章程把幼童年龄限制在十三、四岁至二十岁之间,后改为十二至十六岁,肄业年限为十五年,毕业后回国听候派用,不准在外洋入籍逗留或私自先回另谋职业。自1872年8月12日到1885年,清朝共有209名官费留学生接受西方教育。留学生们对中国近代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的发展与实现洋务派富强之梦起了重要作用,涌现出詹天佑、武廷芳等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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