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证书丢了就无法补办了!
毕业证书是由教育部统一颁发的,国家规定毕业证书只能有一个编号,遗失不补。
目前只能到原毕业高校开具“毕业证明”和“学历证明”。
失业证遗失时,应登报声明原失业证作废,并向毕业学校申请补办,填写书面材料,写清本人的入学时间和毕业时间,以及所学专业、年龄、性别和工作单位等。
业学校对其情况核实无误后,将其材料和同一份入学通知书及入学通知书申请表,连同同一份毕业证书一并提交。
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情况后,可补发学历证书,由原毕业学校具体办理,并加盖公章。
事实上根据教育部规定,毕业证书和毕业证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大家在不慎遗失时,最好还是回到原毕业学校补办。
大学毕业证丢失后是不能补办的,只能去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的情况开具相应的毕业证明。
根据《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学历证书遗失后,可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原发证机构审查后依据其毕业(结业、肄业)的情况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四条普通高等学校未按国家招生规定而自行招收的学生以及举办的各种培训班的学生,学习结束后学校只能发给学习证明书,不得颁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关于大学毕业证的其他规定。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学校三级管理。国家教育委员会对地区、部门按招生计划及实际毕业(结业)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统一印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和结业证书或证书的内芯;
制定有关学历证书的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对学生的毕业(结业)资格审查和证书的颁发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以上内容参考
毕业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办原件。只能补办毕业证明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校学生司关于高等学校处理遗失毕业证书的办法》(教学司字057号)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在学校要求报刊上进行登报声明之后 ,由本人向原毕业学校申请,学校查有实据者可以开具‘毕业证明书’,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高等学校所开具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学校印制,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盖学校印章并编号。”
另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教育部令第21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扩展资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