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除黑名单没有规定年限,只有删除自己的失信信息后才能取消法院的黑名单,而法院解除黑名单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扩展资料:
案例:失信黑名单显威力“老赖”主动把钱还
3月12日,张某因出差急需购买飞机票,结果被航空公司告知其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里不能购票,这时张某才回忆起曾有案件在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未结,才意识到拒不还钱的后果,急匆匆来电咨询。
2011年6月25日,张某因开茶叶店急需资金周转,向饶某借款18000元,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1年6月25日起至2012年6月24日止,借款月利率3%,但张某仅于2011年11月支付给饶某1000元利息,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支付。
2013年5月,饶某多次逃债无果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随后进入执行程序。经查询,张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也不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2015年3月10日,执行法官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在这2天后发生了开头所述的情形,承办此案的廖法官在电话这头向他耐心讲解,唯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才能从失信黑名单中除名。张某方显追悔莫及,不仅买票被半路拦截,还需要因此多支付三年九个月的利息。
3月15日,张某怀揣大把现金来到执行局廖法官办公室,面对面与饶某协商,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支付24000元现金了结案件,数着一叠厚厚的钞票,饶某笑的合不拢嘴。
亲眼看着自己的名字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张某也露出了舒心的微笑。这是近年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依靠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威慑力,老赖主动还钱成功执结案件的生动缩影之一。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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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8号)》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在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法院列入黑名单,实质就是法院发出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的解除,须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后,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具体多长时间能解除没有明确时间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0〕8号)》: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经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该《规定》共11条,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可解除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医疗失信
2018年10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称,中国将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联合惩戒对象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
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包括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医疗秩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等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通知,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