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用。取消并不等于作废,很多建筑单位都缺“八大员”这种专业性人才。因为“八大员”负责着关键性技术岗位,关系着建筑 施工项目的成本、安全、质量等方方面面,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岗位。虽然在2018年12月13日废止了“八大员”的考试、发证和变更,但证书仍然可以继续使用,它是证明持证人的职业能力水平的凭证之一。即使不再发证、投标文件也不再列入,但是在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管理人员应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者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授权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在2018年12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通知之后,后面一段时间的确是这样要求的,可是在2019年1月24日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因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通过培训考核,并考核合格才颁发证书。证书只要在有效期内都会有用,有价值。
答:是取消过一段时间的,在2018年12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发布《关于停止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得知。这一刻开始将取消“八大员”资质审核、停考和停发证书。直到2019年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通知,落实“八大员”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即发证书政策。文章开篇也说明,“八大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是现场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人数多,责任大,而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
坚持统一标准、分类指导和属地管理,构建企业、行业组织、职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确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及时公布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名单,供参训人员自主选择。
住建部将依据职业标准、培训考核评价大纲,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际需求,建立全国统一测试题库,供各地培训机构免费使用。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完成培训内容后,应组织参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因为培训机构只会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后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是建筑行业比较基础的证书,也是目前进入建筑行业的入门证书,是去建筑工地所需的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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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生产队时期,哪有什么八大员九大员的,这都是有些人杜撰的!
当时的人民公社,是政府权力机关,他们都是挣国家工资,吃商品粮的,所说的商品粮,也是供应粮,就是和城市居民一样,用粮本领粮的,现在农村的乡镇,也是由当时人民公社全编制转至而来的,以我们吉林省当时人民公社的编制来讲,人民公社有公社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有社长、副社长;有组织委员、宣传委员、还有会计辅导员、民政助理员、公安特派员、林业助理员等,还有管武装的武装部长,武装部长管征兵、民兵的工作,
而当时人民公社下属的生产大队,还是以我们吉林省当时的生产大队来讲,也就是现在的村委会,有大队党总支部书记、大队主任、副主任;还有一个会计,有一个妇女主任,由副主任兼职的民兵连长,在文化大革命的时候,有的地方成立了贫下中农协会,也就有了一个贫协主任的职位,他们也是挣工分的,只不他们挣的工分是比较高的,当时的生产大队,一般也就是六,七个人,甚至连八个人都不到,还有什么八大员!
而当时的生产小队,也以我当时生活的农村生产小队来讲,过去只有一个队长,文化大革命之后,又增加了一个政治队长,后来还是两个队长变成一个队长了,也不单独说什么政治队长,生产队长,就是队长了,有会计、有出纳员,出纳员兼保管员;有生产组长,生产组长兼记工员;有妇女队长,妇女队长兼妇女的记工员,还有一个车队的队长,这样就是队长、会计、出纳、生产组长、妇女队长、车队长,加起来也就是六个人,这六个人就是生产小队队委会组成人员,哪又有什么八大员呢?
至于待遇吗,这些队委会的干部,每个人都比普通的社员每天多挣两个工分,而生产队的队长,年后决算的时候,还会给他增加1000个工分左右的,至于在农村说什么八大员,那根本是没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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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答。
由于违反劳动纪律被企业除名的职工,和由于受刑事处分等原因被企业开除的职工,在工龄计算办法上有严格区别。劳动部在1994年发布的劳办发(1994)376号文中有明确规定:“由于违反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职工受开除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开除和除名有本质的区别,开除是单位对职工的最高行政处分,如果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还要给予刑事处分。按照现行规定,他们的工龄只能从再次参加工作或刑满释放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以前的工龄包括军龄都一律取消。
除名不是行政处分。而是单位内部管理职工的必备手续,仅仅是把由于一般原因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的名字,从职工名册中除去;对自动离职的职工,单位同样会把他们的名字从职工名册中除去。
所以,对于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单位除名的职工和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办法应该是一致的,即:如果他们被单位除名之前没有受过开除处分,被除名前的工龄,可以和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缴费年限)。如果在被单位除名前曾经受过开除处分,他们的工龄(缴费年限)就只能从受开除处分或刑满释放再次参加工作后重新计算。
企业对职工实行开除处分或除名处理后,要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报告,以便能正确地计缴各项社会保险。
哪些员工都不能随意开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如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此之外,只要用人单位开除员工,都需要对被开除员工,按照法律规定赔偿。
有以下情况员工,就更不能开除了,否则对公司而言,是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的,不仅需要付出高额赔偿,还会使员工寒心,甚至引发社会负面舆论,对用人单位的形象造成极大损害:
1、孕妇员工;
2、工伤员工丧失劳动力的;
3、即将退休的老员工;
4、服兵役员工;
等;
除了以上几类员工,其他员工也不可以随意开除,即便是员工违反了规定,只要不是恶意违规,也不可以随意开除,而是要与对方协商,解除劳动协议。
总结来说,我国的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是非常全面的,用人单位想随意开除员工,是不可行的,是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