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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八大员电子版办理_八大员电子版证书在哪里下载

甘肃居民垮省就医医保备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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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参保人员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跨省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省际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依托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为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和费用直接结算提供支撑;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级要求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工作。

第五条 跨省异地就医费用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

第六条 各地要优化经办流程,实现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持卡就医结算。具备条件的,可将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城乡医疗救助等纳入“一单制”结算。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第八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网站、手机等多种形式办理。

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提交的跨省异地就医申请时,经办人员应即时审核确认,填写生成《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见附件1),该表一式两联,盖章后一联留存参保地经办机构,一联交予申请人签收。

第九条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信息变更。(一) 已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的人员,若异地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更,或转诊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如需再次转院或入院,直接向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并经其审核确认(二)异地就医人员的待遇享受状况变更,如暂停、恢复、终止等,参保地经办机构必须及时办理。

第十条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备案信息实时上报至部级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省级经办机构应按照合理分布、分步纳入的原则,在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确定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并报部级经办机构统一备案、统一公布。

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中止医保服务、取消或新增定点等情形的,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上报部级经办机构,由部级经办机构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行选定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三条 异地转诊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应当按参保地规定在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确定转诊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四条 异地就医人员应持社会保障卡就医,执行就医地医疗机构就医流程和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对异地就医患者进行身份识别,确认相关信息,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具体审核。

第十六条预付金是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预付给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用于支付参保地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的资金,原则上按可支付上年两个月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额度核定,按年清算。预付金在就医地财政专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就医地所有。

第十七条预付金建立之初由各省级经办机构上报预付金额度,部级经办机构汇总确认,生成《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付款通知书》(见附件2)、《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收款通知书》(见附件3),各省级经办机构在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后按当地规定通知同级财政部门付款和收款。

第十八条部级经办机构每年1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各省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资金支出情况,核定各省级经办机构本年度应付、应收预付金,生成《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预付金明细表》(见附件4),出具预付金额度调整通知书(见附件4-1、附件4-2),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进行发布。

第十九条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预付金额度调整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参保地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划款。各省应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预付金的收付工作。

第二十条建立预付金预警和调增机制。预付金使用率为预警指标,是指异地就医月度清算资金占预付金的比例。预付金使用率达到70%,为黄色预警。预付金使用率达到90%及以上时,为红色预警,启动预付金紧急调增流程。

第二十一条当预付金使用率出现红色预警时,就医地省级经办机构向部级经办机构报送预付金额度调增申请。部级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就医地提出调增的额度进行审核确认并向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下达《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预付金额度紧急调增通知书》(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参保地省级经办机构接到部级经办机构下达预付金紧急调增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预付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在完成预付金额度及调增资金的付款和收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拨付汇总表、收款汇总表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同时向部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

第二十四条 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参保地拨付的预付金或预付金紧急调增资金、清算资金,省级经办机构可向部级经办机构提出暂停参保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申请。部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省(区、市)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各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统筹地区及时上缴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

第二十五条 医疗费用对账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就住院医疗费用确认医保基金支付金额的行为。医疗费用结算是指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协议或有关规定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参保地政策。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将其住院费用明细信息转换为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信息,经国家、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传输至参保地,参保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计算参保人员个人以及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结果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出院时,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结算单》(见附件6)结清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结算。参保人员因故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相关信息由医疗机构上传,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回参保地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九条 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每日自动生成日对账信息,实现参保地、就医地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和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的三方对账,做到数据相符。如出现对账信息不符的情况,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提请部级经办机构协调处理。

第三十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在参保人出院结算后5日内将医疗费用明细上传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参保地经办机构可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查询和下载医疗费用及其明细项目。

第三十一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在次月20日前完成与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对账确认工作,并按协议约定,按时将确认的费用拨付给医疗机构。

第三十二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结算在本辖区发生的异地就医医疗费。其中,同属省本级和省会城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其费用原则上由省本级经办机构负责结算,省本级不具备经办条件的,可由省会城市负责结算;同属地市级和县(市、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其费用原则上由地市级经办机构负责结算。

第三十三条 异地就医费用清算是指省级经办机构之间、省级经办机构与辖区内经办机构之间确认有关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的应收或应付额,据实划拨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 部级经办机构于每月21日前,根据就医地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对账确认后的医疗费用,生成《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见附件7)、《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应付医疗费用清算表》(见附件7-1)、《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见附件7-2)、《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明细表》(见附件7-3)、《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职工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见附件7-4)、《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基金审核扣款明细表》(见附件7-5)、《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应收医疗费用清算表》(见附件7-6),各省级经办机构可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精确查询本省内各统筹区的上述清算信息,于每月25日前确认上述内容。

第三十五条 部级经办机构于每月底前根据确认后的《全国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清算表》,生成《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见附件8)、《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见附件9),在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发布。

第三十六条 各省级经办机构通过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下载《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收款通知书》、《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费用付款通知书》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确认跨省异地就医资金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对经办机构提交的清算单和用款申请计划审核无误后10个工作日内向就医地省级财政部门划拨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完成清算资金拨付、收款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划拨及收款信息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向部级经办机构反馈到账信息。

第三十七条 省级经办机构之间完成清算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各统筹地区异地就医资金的上解或下拨。

第三十八条 异地就医医疗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就医地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工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细化和完善协议条款,保障参保人员权益。

第三十九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异地就医人员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投诉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对查实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并逐级上报部级经办机构。

第四十条 就医地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应暂停其直接结算,同时上报部级经办机构协调参保地经办机构,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涉及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予以扣除,用于冲减参保地异地就医结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背服务协议规定并处以违约金的,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部级经办机构适时组织跨省异地就医联审互查,对就医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发生的争议及纠纷。

第四十三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加强异地就医费用稽核管理,建立异地就医结算运行监控制度,定期编报异地就医结算运行分析报告。

第四十四条省级经办机构对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和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预付款项和暂收款项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四十五条异地就医业务档案由参保地经办机构和就医地经办机构按其办理的业务分别保管

第四十六条各省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43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转发你们,同时,根据我省现阶段异地就医信息化建设的实际,为确保今年内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基本医疗保险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建设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更加便民快捷服务体系的必然要求。各地要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从讲大局、讲政治、讲党性的角度来认识和推进工作,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二、加快进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准备工作

为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478号)要求,加快系统改造和接口规范,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在采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备案人员信息库,确保全国联网后,备案人员能及时享受到方便、快捷的经办服务。

三、确保年内基本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在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信息系统省、市联网尚未实现的情况下,暂时采取过渡办法。过渡期内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按照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结算,其中,各地安置在兰州市的退休人员执行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各市州务必于2016年12月28日前,将安置在省内其他市州(含兰州市)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备案信息送达异地安置市州和省社保局医保基金处。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实行单独管理,并按照本地区参保人员管理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直接结算,基金互不占用。各市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每月进行清算。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送达的结算资金清单审核确认后,由参保地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专户划拨到就医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异地安置人员划转基金分账核算,单独管理,每月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款申请,划入支出户,由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建立异地就医人员医疗费用预付金制度,预付金额度为两个月支出费用,预付金原则上来源于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基金。省社保局负责制定过渡期内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及相关清算单据,确保2017年1月1日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过渡期内,各市州要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和省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平台对接,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实现省内联网直接结算,确保2017年底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2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6]4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二、明确工作要求。各市州要尽快按照《通知》规定,以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开展人员备案工作,按照统一格式认真整理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信息,核实备案人员持卡情况,并征得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本人同意参加备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6〕478号

为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要求,决定启动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建立备案人员信息库,保证全国联网后备案人员能及时享受到方便、快捷的经办服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备案人员范围

以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开展人员备案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逐步将其他长期异地居住人员纳入备案管理范围。

二、多种渠道开展备案工作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广泛告知符合条件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主动参加备案工作,按统一格式要求采集备案信息(附件1)。异地安置人员应按参保地经办机构相关规定自愿提出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直接结算备案申请。先期已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经办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按附件1要求重新整理登记,必填信息缺失的,要及时告知备案人员进行补充。

同时,地市级、省级经办机构应将备案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进一步核实备案人员持卡情况,对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要及时办理。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利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支持群众自助查询、办理备案、信息变更、打印表单等相关业务。

三、建立部、省两级备案人员信息库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在采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备案人员信息库,并及时报送至省级经办机构(部分信息不全可空项,待全国联网后补登)。

省级经办机构及时接受参保地上传的备案信息,建立省级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信息库,生成“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信息汇总表”(附件2)。信息库录入标准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接口规范和地方系统改造要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61号)中《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接口规范(住院类)V1.0》中8.6上传业务类〔1602〕备案信息上传中输入参数表单标准执行。

省级经办机构及时上传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基础信息至部社保中心,建立全国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备案信息库。

四、开展预付金测算工作

省级经办机构要根据前三年跨省异地安置人员和转诊转院人员的人数和费用情况,测算2017年跨省异地就医基金支出情况,并填写2017年度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支出测算表(附件3)。

五、报送渠道

省级经办机构通过人社系统信息专网(或报盘)报送。省级经办机构要在2016年12月30日前,将附件2和附件3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工作是基础性、先导性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把工作做细、做实,把好事办好。

(二)严格标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点多线长,规范化、标准化要求高,各地要严格按照联网标准采集信息并严格执行,为省、部平台顺利对接打好基础。前期已点对点开展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地区,要根据新的要求整理或补充异地安置人员备案信息。备案信息涉及参保人员隐私,各地要做好备案信息保管工作,防止外泄和非授权访问。

(三)加强宣传。各地要加强宣传,通过政府和人社系统网站、社区服务中心、12333等媒体和服务平台,制定周密的宣传计划,动员群众积极主动办理备案登记,并为备案人员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

附件:1._______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2.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安置退休等人员备案信息汇总表

3._______省(区、市)2017年度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支出测算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三、规范异地就医流程

(五)规范转出流程。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部级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获取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信息。

(六)规范结算流程。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大类费用按照当地规定进行计算,区分参保人员个人与各项医保基金应支付的金额,并将计算结果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回传至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用于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七)强化跨省综合协调。部级经办机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负责协调和督促各省(区、市)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对无故拖延拨付资金的省份,部级经办机构可暂停该省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各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统筹地区及时上缴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

四、完善跨省异地就医人员政策

加强跨省异地就医的顶层设计,统筹考虑各类跨省异地就医人员需求,逐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当前重点解决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住院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户籍和居住证制度改革,探索将其他长期跨省异地居住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范围。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是指离开参保统筹地区长期跨省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这部分人员可自愿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提出异地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由居住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其住院医疗费用可以在居住地实行直接结算。

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居住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原则上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时的标准,不按照转外就医支付比例执行。经本人申请,可以将个人账户资金划转给个人,供门诊就医、购药时使用。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通知》甘卫办基层函〔2017〕383 号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异地就医联网结报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基层 发〔2016〕23 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7〕355 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省新农合跨省就医联网结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组织机构

各地卫生计生委和19家试点联通定点医疗机构(见附件1)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异地就医结报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工作小组,由医保、财务、信息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要制定患者身份识别、入院登记、住院医疗服务、出院 直接结报、信息系统支持、垫付资金回款、财务对账等相关规章制度,并设置指定窗口为新农合跨省就医患者提供出院直接结报服务。

二、加快与国家平台联通进度

兰州市、平凉市卫生计生委要督促辖区试点联通定点医疗机构加快与国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跨省就医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联 通工作进度,与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国家平台承建方中软公司紧密联系,按照技术要求及时改造医院信息系统,确保6月底前全面完成联通工作。除兰 州、平凉外,其他市州也要尽快确定联通医疗机构,开展跨省结报工作。

三、统一补偿政策

自发文之日起统一全省新农合患者转诊至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政策。普通疾病在省外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500元、 1000元、3000元,补偿比例分别为80%、70%、55%,单次住院补偿封顶线4万元,同一年度内多次住院累计补偿封顶线8万元。普通疾病补偿标准 计算时统一使用就医地新农合目录。分级诊疗、重大疾病、精准扶贫等相关政策按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四、规范跨省就医转诊秩序

各统筹地区要规范跨省就医转诊秩序,除外出务工的、长期在参合地以外居住的和在参合地以外急诊入院的患者外,本地医疗机构转出患者要按照全省统一的 “甘肃省新农合转诊转院审批表”规范办理转诊,原则上只能将确属于本地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疑难病症患者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且转出医疗机构须为二级及以上 定点医疗机构。对于未通过转诊到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不予提供直接结报服务。

五、及时拨付资金

为减轻联通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省外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资金部分省份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寿向相关医院先行垫 付,部分省份由省新农合资金结算中心向相关医院先行拨付。各统筹地区在收到国家卫生计生委新农合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中心或相关省份新农合资金结算中心寄送的 报销资料后,要加快资金审核和拨付速度,在15天内完成跨省结报资金核拨。

六、做好经办工作交接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6〕92号)、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 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责及机构编制的通知》(甘机编办发〔2017〕22号)要求,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和业务 经办由省人社厅负责。各统筹地区在完成制度整合、机构整合的同时,要同时完成新农合跨省结报经办工作的交接,交接工作全面完成后,卫生计生部门将不再承担 新农合患者跨省结报经办任务。

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地要加大跨省结报政策宣传力度,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告知患者跨省结报相关政策规定,并在“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审批表”空白位置注明统筹地区经办人员联系方式,方便省外医疗机构及患者联系咨询。

八、做好考核通报

跨省异地就医结报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7年重要民生工程,各地要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作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务必按要求实现工作目标。各地卫 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异地结报工作的考核。省卫生计生委将于2017年7月起,对各市州开展异地就医结报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指标见附 件2),对工作推进快、成效好的市州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市州通报批评。

附件:1.签约定点医疗机构名单2.异地就医结报工作考核指标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6月27日

《关于印发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人社通〔2017〕118号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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