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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二级建造师挂靠单位不给退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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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级建造师挂靠单位不给退出怎么办?
  • 二级建造师挂靠单位不给退出怎么办?
  • 二级建造师挂靠原企业不退还证件和不配合转出怎么办
  • 二级建造师挂靠 协议到期,单位不给证,该怎么办
  • 一、二级建造师挂靠单位不给退出怎么办?

    对方无权扣押你的证件,协商失败可以向建委申诉或者法院起诉。

    正常渠道建造师转注册流程:

    (1)向原单位提交建造师转出手续,单位应当配合建造师办理转出手续。

    (2)建造师根据情况将建造师资格证书转注册到其他的单位,办理建造师转注册手续(继续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原单位,需要办理建造师延续注册手续)。

    (3)如果出现原单位不配合建造师办理转出手续的,可以向建委相关部门提交建造师申诉书,具体信息联系建委。网址:北京市网上政务

    资料拓展:延续注册

    申请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程序及要求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次申请延续注册。

    二、二级建造师挂靠单位不给退出怎么办?

    如果是个人找的单位,协商无果的,看一下自己手中有什么资料,如果有一些劳动合同或者兼职合同,拿合同去告;如果没有只有挂靠协议那就没办法了,因为挂靠本身非法;
    如果是找中介挂证的,直接找中介协商;协商无果的,看一下自己手中有什么资料,如果有一些劳动合同或者兼职合同,拿合同去告;如果没有只有挂靠协议那就没办法了,因为挂靠本身非法;

    三、二级建造师挂靠原企业不退还证件和不配合转出怎么办

    _二级建造师挂靠单位不给退出怎么办?

    挂靠证书是不合法的行为,但是你可以把证书从原单位转注到其他单位!原单位如不同意的话,可以进行仲裁!

    拓展资料: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企业变更注册程序:

    (一)申请人进入陕西建造师网站,登录“二级建造师系统”,网上申请变更 ,原聘用单位及新聘用单位网上点击同意后,由新聘用单位打印《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且在网上 上报,如果变更单位是市级企业,变更申请表需市级主管部门盖章。
    (二)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资料由企业直接报送到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打印证书、更 换执业印章。注册证书上的变更注册等用印栏统一加盖“省建设厅建造师注册管理专用章”。

    三、变更注册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1、《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通过注册系统打印)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系统电子文档 ;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单位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 、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或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 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6、有效期满的,还应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
    注:变更申请表必须本人签字,且非本人办理变更的,需代办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四、二级建造师挂靠 协议到期,单位不给证,该怎么办

    对方无权扣押你的证件,协商失败可以向建委申诉或者法院起诉。

    正常渠道建造师转注册流程:

    (1)向原单位提交建造师转出手续,单位应当配合建造师办理转出手续。

    (2)建造师根据情况将建造师资格证书转注册到其他的单位,办理建造师转注册手续(继续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原单位,需要办理建造师延续注册手续)。

    (3)如果出现原单位不配合建造师办理转出手续的,可以向建委相关部门提交建造师申诉书,具体信息联系当地建委。

    资料拓展:延续注册

    申请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程序及要求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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