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在社会主义国家至少作为一种组织曾经存在。在中国大陆属于一种“政社合一”组织,分为“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人民公社”,而以前者最为著名。农村人民公社属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即农村计划经济时代。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普遍存在的时期为1958年-1984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被解体,全部被乡、或镇取代。人民公社也为“三面红旗”之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乡人民政府,此后农村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经过体制改革,一般不采取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
“一大二公”中大指的是人民公社的规模大,一个公社往往就是一个乡,有的甚至是一个县。二公指的是公有化程度高。
贫富水平不同的合作社合并后,一切财产上交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在全社范围内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的供给制(包括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社员的自留地、家畜、果树等,也都被收归社有。
人民公社之“公”,按毛泽东的解释,就是比合作社更社会主义,就是把资本主义的残余逐步搞掉,还要办公共食堂等。其细化解释就是把合作社几年来积累起的集体财产全部充公,就是把合作社时留给农民的自种的少许自留地、自留牲口、房前屋后的大树小树,院里的鸡鸭等全部无偿充公,再把人们集中起来吃大食堂。
扩展资料:
一大二公的其他相关史实:
1、针对人民公社宣传“一大二公”造成的“左”倾错误,从1958年11月到1959年7月,党中央多次派中央领导和部门下农村调查,毛泽东也多次视察过不少地方和人民公社,召开过多次会议,对已经发现的错误,努力纠正着。
2、针对以陈伯达为代表的主张废除商品生产,价值法则和按劳分配的错误观点,会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时期废除商品生产是违背经济规律的。中国商品生产不是要消灭,而是要大大发展。
3、针对当时普遍存在的平均主义、“共产风”,会议指出,这种“共产风”是违反经济法则的,是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是无偿剥夺农民,是违背了社与社,队与队,社与国家之间在经济上必须遵守的等价交换的原则。
什么是人民公社化运动
人民公社在社会主义国家至少作为一种组织曾经存在。在中国大陆属于一种“政社合一”组织,分为“农村人民公社”和“城市人民公社”,而以前者最为著名。农村人民公社属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即农村计划经济时代。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普遍存在的时期为1958年-1984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被解体,全部被乡、或镇取代。人民公社也为“三面红旗”之一。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设立乡人民政府,此后农村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经过体制改革,一般不采取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