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在判定一件侵权产品的外观是否 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为标 准,看普通消费者对二者是否构成了在视觉、美感上的混淆,这种 在美感上的混淆,包括实际造成的混淆,也包括可能会造成混淆, 这无疑是正确的尺度七大员中标准员。
但是,在授权审查和无效审查中也采用与之完全相同的标准尺 度,便不一定妥当七大员中标准员。因为,实际上,两种行为的判定标准、尺度不 可能完全相同。退一步讲,如果坚持均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作为尺度,那么可以说,在侵权判定中用的是“实际消费者”的眼光, 而在授权或无效审查中用的是“假想消费者”的眼光。这二者也 是不能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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