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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工作为什么不适用劳动法?为什么要制定村级干部考核办法镇政府对村主干的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要记什么科目乡镇政府对村干部工作没做好的是不是可以扣除绩效考核工资一、村干部工作为什么不适用劳动法?
一、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仅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村干部(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干部之间发生的工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只能按普通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3、现役军人。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三、村干部:
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村干部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具体来讲,村干部主要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村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副书记、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
二、为什么要制定村级干部考核办法
可以,但必须在有明确规定绩效考核的制度,依据制度建立考核目标并且确保考核结果客观有效的前提下。也就是说村干部事先明确、理解并认同该绩效考核方案,而且镇政府可以拿出村干部绩效不达标的相关证据时,可以酌情扣除绩效奖励。
三、镇政府对村主干的绩效考核奖金发放要记什么科目
不构成劳动关系,构成雇佣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应适用《合同法》等民法规定。
四、乡镇政府对村干部工作没做好的是不是可以扣除绩效考核工资
一、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仅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村干部(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干部之间发生的工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只能按普通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3、现役军人。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三、村干部:
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村干部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具体来讲,村干部主要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村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副书记、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