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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需要医院盖章吗_大病证明需盖医院哪个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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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 与医疗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
  • 有哪些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
  • 医疗方面的法律
  • 一、医疗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乙类传染病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按甲类传染病采取预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这三种传染病虽然只被纳入乙类,但由于其传染性强、危害大,如果先要报批、公布才能实施,难免贻误时机,导致严重后果。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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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是由总理朱镕基于2002年8月4日颁布的第3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自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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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与医疗机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般主要了解《侵权责任法》第7章的规定就可以了。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有哪些医疗相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病历书写规范管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感染及消毒管理、医法废物管理、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03月26日颁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为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全民族健康素质的不断提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是人民生活质量改善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全党、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卫生事业,保护和增进人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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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医疗方面的法律

    你好可以有医院的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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