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单上盖报关专用章;如是委托报关行报关,报关委托书上盖单公司公章和法人章或(签字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报关单位向海关提交的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加盖本单位的报关专用章。
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报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取得注册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的直属海关关区内使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关境内使用。
具体样式由各直属海关对外公告为准,报关专用章一般包含报关单位名称全称和“报关专用章”字样,形状应当为椭圆形,长轴为50MM,短轴为36MM。需要到正规印章公司进行公安印章备案刻制。
报关专用章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要求刻制。
(一)报关企业报关专用章管理报关企业的报关专用章仅限在其标明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使用,每一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报关专用章应当只有1枚。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报关专用章管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一般进出口企业)的报关专用章可以在全国各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通用,有多枚报关专用章的,应当按照次序注明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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