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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我是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取得档案管理资格证书了,能不能参加档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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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要注意什么?
  •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请城建档案馆预验收,验收内容有哪些?
  • 在档案验收中,如何判断一个档案内容是达到标准可以进入档案室?
  • 建设单位竣工档案,档案员怎样报送档案馆?
  • 一、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要注意什么?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
    (一)验收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分类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属于向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还应会同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3、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必须有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4、为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各编制单位、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要对工程档案进行严格检查、验收。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验收。
    5、凡报送的工程档案,如验收不合格将其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者重新进行编制,待达到要求后重新报送。检查验收人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负责。
    6、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并对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移交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二、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请城建档案馆预验收,验收内容有哪些?

    1、工程竣工档案属国家永久保存的档案,图纸和文字材料要求齐全整洁,报送竣工档案时必须是原始材料,复印件无效。工程竣工档案主要包括:①工程前期文件材料;②工程施工技术文件;③工程竣工验收文件;④工程竣工图;⑤工程照片;⑥电子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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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档案验收申报条件(以武汉为例):
      一、建设工程全部完工。
      二、各专项验收获得通过。
      三、工程竣工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自审合格。
      四、建设工程档案齐全、系统、完整,能反映建设的全过程和结果;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建设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
      验收程序:
      一、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前,申报人向市城建档案馆提出工程档案验收申请,并送交申报必备资料:全套工程竣工档案材料(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电子、声像材料),《武汉市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申请表》,建设工程各专项验评表,经办人《城建档案员岗位证》(审验后退回)。
      二、组织。验收组织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参加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档案员;验收主持:市城建档案馆;验收地点:建设工程现场。
      三、评议。由建设及监理单位介绍档案收集、组卷自审情况;由市城建档案馆业务指导人员审核全部档案材料;总评议后确定工程档案是否符合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及应当整改的内容。
      四、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 武汉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或《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反馈单》。验收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按要求限期整改,重新组织验收。
      验收标准:
      一、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齐全、准确,竣工图符合国家规定,签证手续完备,案卷整理符合国家质量要求,达到档案验收标准的项目予以通过验收;
      二、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基本齐全、准确,竣工图编制、分类整理和案卷基本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但尚存在一些问题的项目,在指出存在的问题后,建设、施工单位已落实并在限期内整改完善的也应予以通过验收;
      三、对建设工程项目尚有一些主要文件材料收集不齐,签证手续不完备,不按规定编制竣工图的或案卷质量差的,要通过整改,进行复查补验至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建设工程档案不完整、不准确,没有编制竣工图的不能通过验收。
      工作时限:城建档案馆接到申请表后3个工作日内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验收。
      3、档案报送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2.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报送完毕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和建设单位办理《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移交书》,双方签字、盖章办理移交手续。
      4、具体操作方式可以参见《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和报送》:

    三、在档案验收中,如何判断一个档案内容是达到标准可以进入档案室?

    一)建设工程文件主要包括:
    建设工程文件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也可简称为工程文件。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片地、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准备阶段形成的文件。
    (2)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在工程设计、施工等阶段监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3)施工文件: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4)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5)竣工验收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二)建设工程档案概念
    建设工程档案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也可简称工程档案。
    三)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类型
    (1)纸质载体:以纸张为基础的载体形式。
    (2)缩微品载体:以胶片为基础,利用缩微技术对工程资料进行保存的载体形式。
    (3)光盘载体:以光盘为基础,利用计算机技术对工程资料进行存储的形式。
    (4)磁性载体:以磁性记录材料(磁带、磁盘等)为基础,对工程资料的电子文件、声音、图像进行存储的方式。
    管理职责
    长期以来,我场基建工程的资料管理混乱,规划、设计、预算、招标、合同、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决算等过程资料不齐全。作为工程技术人员,为更好地在工程管理中发挥自己的才干,积累丰富的业务知识,要求全科人员必须重视工程资料的收集与管理:
    1 设计、预算等材料统一由套表人员在套表完成后整理、装订一式二份,一份自留,一份交副科长复核,经副科长复核后的材料再由科长审核,加盖基建科公章后提交总场主管领导处审定。
    2 经场领导审定通过的设计、预算等材料退回基建科时,由科领导、该工程的工程师商定并由工程师书面委派现场施工员,受委派的现场施工员即将设计、预算等材料复印一式三份,资料原件交副科长保存。
    3 符合进行招标的工程,由现场施工员按本方案第四节“工程招标投标”及本节相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4 现场施工员须根据以下各方相关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各期工程资料,按规定时限收集整理。
    5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涉及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以及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于一个建设工程而言,归档有三方面含义:
    (1)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将本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向场基建科受项目工程师委派的现场施工员移交;施工员汇总整理。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将本部门在工程建设建设中形成的文件向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3)如果有必要,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现行《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要求,将汇总的该建设工程文件档案向乐业县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一)通用职责
    (1)工程各参建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档案应以施工及验收规范、工程合同、设计文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为依据。
    (2)工程档案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收集、整理,并应按专业归类,认真书写,字迹清楚,项目齐全、准确、真实,无未了事项。表格应采用统一表格,特殊要求需增加的表格应统一归类。
    (3)工程档案资料进分级管理,建设工程项目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程档案资料的全过程组织工作并负责审核,各相关单位档案管理员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4)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基建科职责
    (1)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2)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
    (3)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
    (4)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5)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7)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提供原始资料可适当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相关文件执行。
    (8)督促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工程有监理时)组织工程档案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
    三)施工单位职责
    (1)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文件管理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的施工文件应设立专门的部门(专人)负责收集和整理。
    (2)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承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承包单位应保证归档文件的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全面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3)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接受基建科的督促进行工程档案的组织、编制工作。
    (4)按要求在竣工前将施工文件整理汇总完毕,再移交基建科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5)负责编制的施工文件的套数不得少于两份,但应有完整施工文件移交建设单位及自行保存,保存期可根据工程性质以及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确定。如我场对施工文件的编制套数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约定。
    四)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
    (1)负责接收和保管我场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工程档案和有关资料。
    (2)负责对基建科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有关工程档案法规的实施。
    (3)列入向本部门报送工程档案范围的工程项目,其竣工验收应有本部门参加并负责对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4)对列入乐业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乐业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文件。

    四、建设单位竣工档案,档案员怎样报送档案馆?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
    (一)验收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分类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属于向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还应会同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3、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必须有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4、为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各编制单位、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要对工程档案进行严格检查、验收。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验收。
    5、凡报送的工程档案,如验收不合格将其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者重新进行编制,待达到要求后重新报送。检查验收人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负责。
    6、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并对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移交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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